原标题:青岛永新中医院欠薪,被判支付员工万余元!

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向员工发放足额工资。无奈之下,员工请求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经过裁决、两次开庭审理,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在审理后判决青岛永新中医医院支付古女士工资等费用共计1.29万余元。

员工就职青岛永新中医院却被欠薪

2018年10月4日,古女士经永新中医院员工姜某招聘至医院从事理疗师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2018年12月11日,永新中医院与古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时,古女士的工资涨至每月8000元。但在这期间永新中医院未给古女士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向其发放工资。无奈之下,古女士于2019年1月22日,与永新中医院解除劳动合同

为讨薪,古女士请求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自己与永新中医院2018年10月4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自己这段时间内的工资24240元,以及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000元。

青岛永新中医院对裁决不服

对于古女士的请求,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曾裁决并确认了古女士与永新中医院自2018年10月4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并裁决永新中医院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古女士2018年10月4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的工资7308.96元,以及2018年11月4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55.17元。

而对于这份裁决,青岛永新中医院并不认可,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法庭上,青岛永新中医院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一份。根据这份劳动合同,古女士与永新中医院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1日至2021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为试用期,月工资为2000元。

但古女士却表示这份劳动合同是医院单方改过的,认为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并提交了与医院职工姜某、赵某等人的对话录音,证明自己2018年11月在永新中医院的工资为6000元。

法院两次审理均判医院支付员工1.29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永新中医院虽然在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表示姜某等人非医院单位的全职职工,但法院认为永新中医院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期间双方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永新中医院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管理义务,其应向法庭提交准确、完整的工资表来证明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但永新中医院未能尽到该举证责任,未提交证据证明古女士每月的实际工资数额和工资发放情况,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永新中医院与古女士自2018年10月4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永新中医院应向古女士补发2018年11月、12月、2019年1月的工资,共计7308.96元。2018年11月4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一倍工资的差额5655.17元。

而对于一审判决,永新中医院进行了二次上诉。但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而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也与一审法院查明一致。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永新中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