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攒钱买个房
高高兴兴住进去
突然有一天发现天花板裂了?!
四处咨询无果
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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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入住新房一年多后楼上开始装修,他们还没有入住时就发现我家客厅天花板开裂。我找了物管和开发商来看,没有下文。后来又找城建局,他们回复应该找开发商,并且已经通知开发商处理,但还是没有人来处理。再之后的询问都没有了回应。花这么多钱买的房成这样,郁闷。
A1:
根据天花板开裂的具体原因你可以选择不同的维权方式。
根据你的陈述,天花板开裂是楼上装修后产生, 如果是楼上不当装修造成的天花板开裂 ,你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等规定,搜集相关证据 要求楼上住户进行修复、赔偿损失 。
如果是房屋质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如果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 如果楼板损裂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你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且赔偿你的相关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客厅天花板开裂是否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者是否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是您的退房并索赔的关键。你可以考虑聘请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如果属于以上情况,你可以与开发商协商退房并索赔;若协商不成,你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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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再婚前,同居期间男方背着女方买房,代签成年养女的名字合法吗?买房时养女一分钱没出。怎样可减去养女的名字?再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育有一子的,可以加上共同儿子的名字吗?加名要养女同意吗?现在女方如何维权?
A2:
同居期间男方用个人财产给养女购买房产 合法 。 如果需要减名、加名应经过养女同意。 再婚后加名也需要养女同意。
首先,关于同居期间财产的问题。除非另有约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于购房,不能单纯以同居关系存在即确认该房屋属同居双方共有。根据你的陈述, 双方没有共同购置该房产的合意,你要对该房屋主张权利,难以得到支持 。
其次,关于男方在你们同居期间给养女购房的行为。如果男方是以他的个人财产购房,虽然养女没有支付房款,但男方以养女的名义签订合同,可以视为对养女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你以男方背着你代签合同买房为由主张权利,可能达不到你想要的目的。
再者,关于房产证减名、加名。无论你们婚前还是婚后, 如果你想要该房屋登记减名、加名都要取得所有权人,即养女的同意, 如果房产上有抵押的,还需要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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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老公是水电工,干家装时从凳子上摔下来,右胸骨折3根。老公住院期间,我多次打电话让包工头来医院交费用,他都推脱说要和房东商量。最后不得已来了医院,他和我谈了5个小时才同意交一部分费用,并说出院了再谈后期的。现在我老公已经出院,包工头就不露面不管了,我们该怎么办?
A3:
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包工头、房东主张权利,如果无法协商一致,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实践当中最常见的是包工头个人承揽家庭装修工程,你的老公提供劳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们可收集出警证明以及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要求包工头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如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等。
其次,关于房主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房主聘请装修人员从事室内家装工作,一般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房主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未尽到发包人所应尽的义务时,如:提示施工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等,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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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8年前,我父亲在公路旁建了两套楼房,说以后我们兄弟俩一人一套,所以我进行了投资。可不知怎么我弟弟把房子都落在他的名下。现在修路占地拆迁,他把赔偿款全部占了,谁说也不给。1年多了,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A4:
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弟弟返还拆迁补偿款中应当属于你的部分。
根据你的陈述,自建房在你弟弟名下,但实际上,你对争议房产有实际投资,且由你父亲组织建设,也就是说该自建房应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建设。该部分拆迁补偿款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受偿,而且你的父亲也自愿分配你们兄弟各一套,因此 该自建房的拆迁补偿款应由你和你弟弟共同受偿 。对于比例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因此, 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搜集证据,要求弟弟返还拆迁补偿款中应当属于你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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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甲借用我父亲的身份证买家用小汽车,甲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我的父亲未收取任何费用。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对我父亲来讲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A5:
借名买车存在多种风险,很难通过合同等手段规避所有风险。
“借名买车”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车辆,并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由出资买车人实际享有车辆权益。借名买车是一种典型的“名实不符”的行为。一般认为 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申请机动车登记的规定, 导致“车户分离”,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故该行为已经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行为应认定无效。 而且在我国部分限制小客车指标的地区,这种行为是明令禁止的,违反规定的可能会被收回指标,甚至限制申请。
另外,你的父亲作为被借名人,没有对车辆实际占有使用, 可能会因为实际使用人的过错承担违章罚款、交通事故赔偿、车辆保险等方面的责任。 对于这些责任,你们可以订立书面合同予以明确,但也不能对外完全免责。
感谢值班律师:
李琳(广东广州)
编辑 | 李雨佳(实习)
法务 | 郑俊宇
维护 | 张子亮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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