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下午15时许,安远县凤山乡林管站工作人员会同凤山派出所民警在进行森林防火巡查时发现,石口村村民卢某某无视政府防火令,在野外违法焚烧田埂杂草。随后,民警和林管站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其违法行为。目前,卢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训诫,并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希望广大村民能够引以为戒,遵纪守法,树立安全防火意识,切勿麻痹大意、以身试法害人害己!
警惕,森林火灾!
当前,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进入了重点期,现就做好我乡森林防灭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广大群众谨记我乡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重点期。全乡林地和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我乡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
二、森林防火重点期内严禁野外用火。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三、请父老乡亲遵纪守法。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警示案例:
2020年10月,安远某乡赖某,傍晚在山上条带上烧灰积肥,天时已晚便将明火熄灭,回家时仍有依稀散烟。凌晨风大,未完全熄灭的灰炭复燃,引发森林火灾。目前,赖某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和立案调查。
2020年2月,安远凤山乡井坵村村民赖某祥,欲清除鱼塘周边杂草,使用打火机将杂草点燃。火势沿着田埂跨越道路,迅速向旁边山脚蔓延,引发山火。赖某祥被公安机关留置、传唤,并被有关部门处以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周边果园造成的损失进行另行赔付。
2018年清明期间,安远凤山乡石口村村民卢祥某违法野外用火,被相关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17年清明期间,安远某镇廖某香上山扫墓祭祖,在香烛未完全燃烧尽的情况下就离开墓地,导致山场发生火灾,多亩林地被毁。廖某香因此被相关部门采取了强制措施。
失火教训是十分惨痛的。引发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按照“谁烧山,谁坐牢”的原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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