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萨拉推开了母亲的房间门,发现父母都被绑在床上,一陌生人对萨拉说:“我要杀你的母亲或父亲。你有六十秒来决定哪一个。”萨拉疯狂地恳求他放过他们,他却跟萨拉说:要是你不选择则父母双方殒命。而这还只是冰冷恐惧的开始......

这是电影《致命抉择choose》的剧情简介,这是一个恐怖电影,具体有多恐怖,电影怎么样,咱也没看过,不好妄自评判,看过的朋友可以留言探讨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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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今天要探讨的是和这部电影有关的另一件事:搜狐视频的用户把这部电影上传到了搜狐视频,搜狐视频侵权吗?

狮凰文化(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该电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当发现在没有给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在搜狐视频上可以观看该电影时,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搜狐公司侵权

搜狐公司认为这是用户自行上传的自己并不侵权,搜狐公司认为,用户在注册搜狐视频账号时需要阅读并同意《搜狐服务协议》,而协议中明确载明:用户在搜狐上发布的信息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未经相关权利人之事先书面同意,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上传、发布、修改、传播或复制任何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商标或属于其他人的专有信息。用户上传视频时,还要同意《视频上传协议》,其中载明,c.用户在搜狐上传视频数据前,须确定对该视频拥有绝对版权或经版权方允许发布。e.搜狐反对用户上传自身不享有相关权利或含有侵害第三方权利的内容的视频。对此产生的任何版权纠纷,由该用户直接与权利人沟通解决,搜狐作为第三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若因此给搜狐造成损失的,该用户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搜狐说,这是用户上传的,我已经告诉用户了,不能上传侵权的视频,所以这是用户的事,而且我收到你的通知后,我已经把视频链接删除了,所以与我无关。我还要找用户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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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搜狐公司这样做真的就不侵权了吗,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搜狐公司侵权并向狮凰公司赔偿损失3万元,一审判决后,两家公司都不服,狮凰公司认为赔的太少,搜狐公司认为自己没侵权,不应该赔,所以两家公司都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搜狐公司在其运营的搜狐视频中提供了涉案影片,使用户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可以获取涉案影片,侵害了狮凰公司对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搜狐公司虽然主张其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而非涉案作品直接提供者。但搜狐公司向一审法院披露的后台记录中仅有上传者用户加入时间、邮箱信息,缺乏诸如身份信息、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用户信息,无法准确定位上传者的真实身份,难以支持权利人进一步维权。故搜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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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多数用户注册账号时很少会把《用户服务协议》完整地看完吧 ,毕竟不同意,你就使用不了。对于网站提供者来说,只要用户同意服务协议就可以完全置身事外了吗?当然也不是,网站负有监督审查的义务,而且最终其他人是通过网站看到的视频,而不是通过上传视频的人。对于用户来说,既然网站有责任,我就可以随意上传了吗,当然也不是,用户当然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今天说的这部电影的上传者,相关信息很少,所有法院判定了搜狐公司侵权,如果能确定上传者的真实身份,说不定就是共同侵权了。

最后,你会通过哪种方式看电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