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邓市监食药听告[2020] 424号
邓州市传江百货超市: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0年8 月5日我局委托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邓州市高集镇高集村邓彭路东段南侧32,33号的邓州市传江百货超市,经营的芹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批芹菜中含有克百威,标准指标为<0.02,实测值0.038。编号为:CSP202006467的检验报告,于2020年9月3日送达该超市,由该超市经营者郭彩玲签收。
经查,该超市经营的这批芹菜,共采购10斤,每斤进价2.80元,售价2.98元,已全部售出共盈利1.80元。该超市在采购这批芹菜时未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在该超市经营区检查时未发现经营有上述同批次产品,对该超市负责人郭彩玲进行了询问,该超市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放弃复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超市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万圆整(6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捌角整(1.80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郭玉 牛强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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