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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经营涉税风险不可忽视。

作者|Miki

编辑|Jasmine

审核|Stephy

双十一来了...李佳琦们开启疯狂直播带货模式,据非官方统计,仅两日直播,李佳琦薇娅带货近90亿!

国税总局掐准了时间,在双十一来临之前,就明确回复网红直播缴税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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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们划重点了,赶紧来看!

重点一:

重点一:

是否办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

是否办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

如果,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如果,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3号):2019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12月 31日 ,对月销售额10万元 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5000元至 2万元;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元至 500元。目前全国各地均按照最高额度确定起征点。

重点二:

重点二:

对内控完善的平台经济可以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对内控完善的平台经济可以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对于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可以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一种情形: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对方为个人的每次支出不超过500元;

第二种情形:支出项目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28号)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重点三:

重点三:

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

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

劳务报酬所得: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

经营所得: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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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网红直播的经营模式的不同,涉税情况也不一样。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不同的网红直播经营模式的涉税分析:

模式一:

模式一:

直播平台只提供场所,主播以独立身份进行工作

直播平台只提供场所,主播以独立身份进行工作

在这种模式下,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又不存在劳务关系,那么,平台企业只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主播需要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模式二:

模式二:

主播成立工作室与平台合作,即工作室与平台企业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主播成立工作室与平台合作,即工作室与平台企业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据了解,这种方式目前是最受欢迎的,包括李佳奇等知名网红主播都是采用这种模式,通过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实现税收筹划。工作室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取得的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模式三:

模式三:

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在平台上进行直播

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在平台上进行直播

这种模式下,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就不存在直接关系,所以涉税分析主要考虑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签订的合同内容:

如果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就由经纪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主播还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模式四:

模式四:

主播作为平台员工,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

主播作为平台员工,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

直播平台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可,主播次年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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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兴的经济模式,不仅模式多样,涉及人数多、范围广等特性,导致在税收上存在纳税主体认定难度大、征税对象界定复杂、纳税义务判断模糊的问题,所以目前,很多平台企业或者主播个人企图利用这些空子进行不合法避税。以下的这些涉税风险不可忽视:

风险一:

风险一:

错误的认为个人直播带货不需要纳税

错误的认为个人直播带货不需要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主播作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补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风险二:

风险二:

平台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未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平台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未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直播平台管理不规范,对网络主播取得的销售佣金等收入,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者要求网络主播提供等额的“替票”才与之结算;直播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风险三:

风险三:

不恰当利用税收洼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不恰当利用税收洼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如前文所写,通过成立工作室进行税收筹划是普遍主播们使用的方式,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大部分工作室都是通过核定征收实现税收筹划的,而核定征收方式是依赖于当地的税后优惠政策,有很多地区已经对核定征收的放权收紧了,进行筹划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目光放远,不能仅看眼前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