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江西鹰潭一辆救护车执行任务时,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导致三轮车主不幸身亡。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救护车正在运送病人,同时鸣笛闯红灯直行通过路口,而三轮车从侧面驶来,直接撞在了救护车的左侧车身位置。
这起事故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热议——
争议焦点在于:救护车司机对于事故结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将承担怎样的责任?
对此我们来谈三个问题:
- 1、关于特殊车辆的道路优先通行权:有哪些前提和限制?
- 2、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救护车司机是否承担责任?
- 3、如果认定救护车须承担(全部、主要或次要)责任,那么如何追责?
(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
1、关于特殊车辆的道路优先通行权:有前提,有限制
针对此类事件,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救护车等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确实依法可以享有道路优先权,包括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以及信号灯的限制。
但是有前提和限制条件:
- 前提条件是“必须是执行紧急任务时”;
- 限制条件是“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所以,部分网友的观点认为上述事件中,救护车(因为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就可以完全无需承担责任,这一点肯定是不对的。
实践中,此前也有类似事件的判决:
救护中心司机王某驾驶救护车强闯红灯,主观上疏忽大意,客观上未能确保安全且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行为违法,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60%的责任)。
司机吴某正常绿灯行驶,但因为“未让行”也存在过错(40%的责任)。
2、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救护车司机是否承担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关键在于事故责任划分的结果。
上述事件也不例外:
- ——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虽依法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但是如果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没有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闯红灯),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救护车司机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 ——同理,电动三轮车对于正在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也是负有应当让行的义务,如果存在超速或者应当避让却没有避让的情形,那么对于事故结果也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上述事件中,(大家可以自行去搜索一下相关报道中的是事件监控视频)从视频来看,救护车驶出停车线时,前方并无车辆,那么很可能救护车由此预判可以安全通过,而在救护车即将驶出路口时,电动三轮车(从视频看速度是比较快的)撞在了救护车的左侧方。
总体来说,单从视频看,其实很难说救护车没有尽到确保安全的义务。
而这一点其实是认定救护车司机是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关键因素。
对此,我们不妨等一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3、如果认定救护车须承担(全部、主要或次要)责任,那么如何追责?
(1)从民事责任角度
如果救护车负有责任,那么责任承担(损失赔偿)应当由司机所在的救护中心(或医院)承担。
因为这里司机的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救护中心(或医院)承担责任后,可以再向司机追责。
(2)从刑事责任角度
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结果,如果救护车司机被判定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那么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总的来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起事故的主体虽然有些特殊(救护车),但是从责任认定角度,救护车的优先通行权并不是“免责特权”。而本次事故中,究竟救护车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至关重要。
同时,因为事故造成了一人死亡的结果,所以如果救护车司机被判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那么除了民事责任之外,救护车司机可能还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