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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玻璃杯”写成“玻璃被”;

明明是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却误写成“合同章”;

市场上存有“种苗”“苗种”生产许可证,却只要求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

小编在平时的采访中发现,一些项目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常常出现错别字或类似上述案例中的细微差别,从而让响应供应商或评审专家不知所云,引起歧义,最终导致项目被质疑或投诉,大大降低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效率。

关于采购文件存有错别字而产生歧义的情况,小编未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对于细微差别,《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所提及,但指出的是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其明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对于采购文件的歧义内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五条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条明确规定,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根据前述规定以及上述文章中作者的观点,如果错别字、细微差别等歧义内容对采购的公正性和结果造成影响,则应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但为了避免推倒重来浪费人力物力,专家提醒,采购人和供应商要认真、细致地编制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充分地做好市场调研。

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

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