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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施令
编者按
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一辆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与大货车相撞,造成1名教师、3名幼儿死亡,9人受伤。为此,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特发布2020年第1号预警,提醒有关部门、学校、校车运营单位加大校车安全管理力度,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
近年来,校车安全事故仍不时发生,让人十分痛心的同时,也深感责任的承担方式亦错综复杂,那么,在发生校车交通事故时,学校需不需需要承担责任呢?本文将根据不同的校车运营模式及事故成因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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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方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在校车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
仅从责任认定的角度而言,此时交警部门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事故各方的责任进行认定,一般的认定规则如下:
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责任承担, 无过错方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故,在两种情形下校车一方不承担责任:1、与机动车间发生事故,校车一方无过错;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校车。除此之外,校车一方均可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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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方式
(一)校车一方对外的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注1】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注2】 之规定,如认定校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此时责任承担的顺序如下:
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赔偿不足时,投保商业保险的,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仍然不足,或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校车一方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二)校车一方对内的责任分摊
基于前述,如校车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且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商业保险等均不能覆盖赔偿金额时,校车一方还应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进行承担。一般而言,判断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1、校车是否是为学校运营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学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等均可提供校车服务。如校车并非学校运营,而是由其他主体提供,则应根据学校与校车服务机构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来确定责任的承担者;如校车为学校运营,则由学校承担该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校车司机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如校车司机对校车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学校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校车司机追偿,否则,学校无权向其追偿。
综上,当学校运营管理的校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认定需要承担责任且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等不足以赔偿时,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校车司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学校在承担责任后还有权向其追偿。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伊甸园,校车是孩子们通往未来的路,校车具备的不仅是运输价值,更是承载了希望和憧憬。对于学生家长而言,校车是不仅是可高度信赖的交通工具,更是校园的延伸与承载,是校园的一部分。发生校车安全事故时,造成的伤害远远不是经济损失,而是一个个家庭、学生希望的破碎。校车运营管理者及监管部门应更加重视校车的安全工作,做好未成年人成长路上的“守护神”,争取做到不让任何一个孩子因本可避免的事故而受到伤害。
*注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 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注2: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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