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纪小新、纪法实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定性处理
01 案例1
某市市长王某(中共党员),多次接受该市私营企业主刘某安排的宴请,宴请地点在刘某公司开设的私人会所,每次宴请都饮用了高档白酒,食用了名贵菜肴,宴请费用均由刘某承担。据双方陈述,刘某宴请王某的目的是为了求得王某对其企业经营的关照。
02 案例2
某市某局局长张某(中共党员),接受该局干部吴某(中共党员)安排的宴请,宴请地点在吴某为组织宴请而租用的某居民小区住宅内,宴请提供了高档白酒和名贵菜肴,宴请费用由吴某个人承担。据双方陈述,吴某宴请张某的目的是为了求得张某对其工作上的关照。
03 评析意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行为作了相应规定。案例1中涉及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以及案例2中涉及的上下级党员干部之间的宴请,都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情形。
案例1中,私营企业主刘某是市长王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王某多次接受刘某安排的高档宴请,情节较重,损害了职务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同时,考虑到宴请地点系私人会所,王某的行为也构成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违纪行为,可一并予以认定,实践中一般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条款进行处理。
近年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违规宴请行为更趋狡猾、隐蔽,出现诸如“一桌餐”等宴请新形式。
“一桌餐”的主要特点是宴请地点避开了饭店餐厅、私人会所等传统场所,而是躲藏在居民住宅等其他场所内,这类居民住宅并不用于日常居住,而是专门用于宴请招待,同时宴请规模更小,一般现场仅设一张餐桌,有的是酒水自备、菜肴外购、不设服务人员等。
“一桌餐”的伪装程度接近“家庭聚餐”,但实质上仍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案例2中,张某接受下属吴某安排的宴请,宴请地点在吴某为组织宴请而租用的居民小区住宅内,具有“一桌餐”的特征。
虽然宴请费用由吴某个人承担,但考虑到张某与吴某之间具有上下级关系,吴某的宴请目的是为了求得张某对其工作上的关照,该宴请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聚餐的范畴,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因此,对张某的行为,应当按照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对吴某的行为,应按照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
实践中,接受宴请的人员有时不清楚宴请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比如付款人自称是个人支付宴请费用,但实际使用公款报销,由此可能影响对接受宴请人员的行为定性。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在认识上属于明知,对于接受宴请的人员声称“不知情”的,应当结合相关证据予以甄别,如果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接受宴请的人员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是公款宴请的,应依纪依规定性处理,防止因其强行辩解而影响对其违纪行为的定性处理;
如果从在案证据以及常理、常情上分析,接受宴请的人员确实无法认识到宴请系公款支付的,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一般不宜认定为接受公款宴请,但如果该宴请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可考虑按照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
所谓“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对公正执行公务可能带来潜在的影响。
所谓“可能”,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只要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必须禁止,而不是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
这种“可能”,不能以接受安排的党员干部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根据客观情况由组织分析判定,看党员干部的职权、地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
所谓“公务”,是指在党和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有关组织、监督、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这里“公务”,是广义的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公务活动。
也就是说,包括正在执行的公务活动,如执法机关对某场所的执法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对某企业的项目审批,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查封,等等;
也包括宏观的公务管理活动,如税务局的党员干部接受辖区纳税企业负责人的宴请,房管部门的党员干部收受辖区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的宴请,等等。
虽然宴请时并没有正在执行具体公务活动,但是这些宴请存在的潜在影响以后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同样也不允许。
所谓“宴请”,一般是指比较正式、隆重的请客吃饭,一般上有较高档的菜肴,有较多的陪餐人员,吃饭场所比较高档豪华,提供高档烟酒,等等。
从宴请的类型看,包括在公务活动中的宴请和非公务活动中的宴请,公务活动中的宴请一般是相对于工作餐来说的。
关于宴请支出的费用,则区分公款还是非公款。无论花的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就一概不能接受或者提供。
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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