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女子在抖音上“泪诉”相声演员岳云鹏,列举其隐婚、骗婚、抛妻弃女几大“罪状”,还展示了所谓“私生女”的照片,并放话“如果孩子不是他的,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然而,这一爆料漏洞百出且没有切实证据,引来不少吃瓜群众的质疑,还有网友留言提醒该女子其行为可能触犯诽谤罪,但她回应“无风不起浪”。

目前,该女子发布的内容也多次被平台删除。岳云鹏并未在第一时间做出回应,直到11月9日下午,@德云社在微博上发布律师声明,称女子发布内容为恶意诽谤、无端造谣,警告其立即删除相关内容并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并保留德云社和岳云鹏的一切合法权利。

捕风捉影的猜测、耸人听闻的爆料、充满恶意的谩骂中伤、幕后团队一手炮制的闹剧……种种侵犯明星和其他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案件不断发生,常常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互联网世界不断制造着热点和风口。谣言一出,总有众多吃瓜客相信“黑料”,因此而名誉受损的公众人物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躲藏在网络背后的造谣者又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走民事诉讼途径,起诉该女子名誉侵权

走民事诉讼途径,起诉该女子名誉侵权

法律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如果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犯,如果能证明某人以言行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在公共空间大肆传播,名誉受损者就有权要求造谣诽谤者停止侮辱诽谤、赔礼道歉、消除其言行带来的负面影响、并获得经济赔偿。

我国已经有大量明星状告造谣者胜诉的案例。但是,谣言传播往往是一群人的狂欢,到了辟谣却无人观看,“消除影响”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某些名誉损失一旦造成就无可挽回。有的谣言会损害明星的公众形象,进而影响其商业价值,但这一部分一般不会纳入损害赔偿金额的考虑范围。

换言之,这种经济赔偿很难完全弥补受害者的损失。比如,在吴亦凡诉邹忻名誉侵权一案中,虽然原告胜诉,但其提出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14600元的请求就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不闻不问的网络平台难辞其咎

不闻不问的网络平台难辞其咎

同时,如果诽谤信息发布在网上,网络平台也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对于用户发表在上面的海量信息并没有进行逐一审查、判断是否为谣言的义务,但如果被造谣者通知平台某一信息是谣言,并要求平台删除或屏蔽信息,平台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对被造谣者的伤害再次扩大。平台如果对被造谣者的要求不闻不问,就要和造谣者一起承担侵权责任。

走刑事诉讼,追究造谣女子的诽谤罪

很多人都听到过“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就是犯罪”这种说法,这是真的吗?确实是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网上诽谤他人,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构成刑法上的诽谤罪。而犯诽谤罪的,一般会被判处2-3年有期徒刑。那么为什么大部分被诽谤的明星不会状告造谣者犯诽谤罪呢?因为即使有了这一规定,想要让造谣者蹲监狱也并不容易。

第一,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需要受害人自己起诉,而非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而这样的自诉案件中原告需要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被造谣者必须证明造谣者确实捏造了事实,而很多时候证明这一点并不容易。

第二,浏览5000次或转发500次这一入罪标准原本的目的并不是打击针对公众人物的诽谤,而是为了解决部分公共事件(如网络请愿中的诽谤)。因此在普通案件中,这一标准能否应用一直存在争议。

第三,考虑到公众人物在舆论空间的实际影响力、较高的社会声誉和接受公众舆论监督的义务,公众人物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包容不当言论,甚至是侮辱诽谤。换言之,刑法对公众人物名誉的保护是打了折的。

最后,刑罚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司法实务中能够用民诉解决的纠纷一般不会考虑动用刑

正因为起诉诽谤罪不易,明星在名誉侵权案中胜诉的消息还时有耳闻,以诽谤罪起诉就难得一见了。近年来起诉诽谤的案件有:郭敬明诉李枫涉嫌诽谤罪被驳回起诉;马苏宣布已在北京海淀人民法院起诉黄毅清涉嫌诽谤罪,但后续裁判文书无法查到,不知如今案件进展如何。

流量时代,造谣者大肆诽谤公众人物的心理动因千奇百怪,手段也不断翻新。为了收割流量,为了当网红变现,甚至仅仅因为对某个明星看不顺眼,就打着“揭露娱乐圈黑暗面”的大旗,乘着网络黑产和流量推荐机制的东风,把惊爆眼球的假消息撒遍网络空间。这种爆料之所以总能获得大量关注,既是因为人皆有之的“八卦天性”,也是因为迎合了大众对娱乐圈的“黑暗想象”。然而一场闹剧过后,因造谣获利者或遭法律惩处,被恶意中伤者名誉再难恢复,吃瓜的看客得了一点谈资、赔了时间和注意力。

一地鸡毛,谁人获利?想要改变现状,应该鼓励名誉权受损的明星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而大部分普通人或许可以抱持“吃瓜的品格”,保持冷静清醒,加强甄别能力。对一望即知的谣言敬而远之,是我们能够为这个共同的网络空间做的一点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