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资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280元,财政补助每人不低于550元。继续实行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政策,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 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资助,资助数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特殊群体个人只需缴纳扣除个人参保财政资助后的个人参保自缴 部分。
二、集中征缴时限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方式。集中征缴期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3月31日,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通过零星缴费方式,于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三、征缴对象
全县范围内所有城乡居民,除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外。
四、资助参保政策
(一)定额资助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按照每人140元标准予以资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二)全额资助对象
1.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继续执行全额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2.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以上资助对象以外的其它特殊困难人群,其资助标准由各地根据中央和省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五、规范待遇享受权益
(一)期内缴费待遇享受
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2021年 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期外缴费待遇享受
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动态参保期待遇享受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全年动态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2.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不实行动态参保政策,在集中征缴期后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身份认定前已全额缴费的,在其身份认定后3个月内,由县医保局将个人先行缴纳的应由政府资助参保资金退还参保人员。
3.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个人按当年缴费标准(280元)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实行90日动态参保,统一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按照黔医保发〔2020〕5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5.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90日内(含90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6.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的大中专学生,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参保地的医保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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