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澧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危险废物大调查大排查过程中发现,位于该县澧西街道办事处荣和河社区的澧县双平废旧收购部违规存放废旧铅酸蓄电池。经现场清点,该仓库违规存放废旧铅酸蓄电池约20吨左右。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废旧收购部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

澧县分局执法人员发现这一重大线索后,立即对现场进行了查封,并及时向市局党组进行了汇报。局党组高度重视,当即召开案审会进行分析研判,决定立案进行深入调查。

废旧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编号HW49),该废旧收购部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该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记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上述具体规定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

如果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的时间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拟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拟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法律评析

新《固废法》的实施,扩充完善了原有的法律责任专章,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同时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范的处罚力度。

产废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工作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抓好法律落实,进一步提升企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重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