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前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裁定,责令天猫公司立即恢复联悦公司在“天猫网”购物平台上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该案系最高法作出的首例涉恢复电商平台链接行为保全裁定案。

【案件简述】

博生公司为一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联悦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的拖把神器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联悦公司一审败诉,一审法院判令联悦公司等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博生公司经济损失316万元,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断开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联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 博生公司的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博生公司表示将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11月5日,联悦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天猫公司立即恢复申请人在“天猫网”上的产品销售链接,并提出由于“双十一”临近,情况紧急,请求法院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法院裁定】

在收到行为保全申请后的26小时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互联网远程当庭裁定: 一、天猫公司立即恢复联悦公司在“天猫网”购物平台上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

二、冻结联悦公司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余额632万元,期限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

三、自恢复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如联悦公司恢复链接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总额的50%超过632万元,则应将超出部分的销售额的50%留存在其支付宝账户内,不得提取。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法律思考】

本次保全裁定的作出,是在专利权效力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作出保全裁定,使得被诉侵权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能够在“双十一”等特定销售时机正常线上经营,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同时,考虑到因恢复链接可能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裁定一并冻结申请人账户相应金额及恢复链接后继续销售的可得利益。

该案为人民法院提供了处理类似涉电子商务平台侵犯专利权案件中行为保全的法律适用指引,是一次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法律规定】
1、什么是专利无效

所谓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2、宣告无效的后果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3、对无效决定不服怎么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博生公司对宣告无效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专利权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最高院作出保全裁定,妙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