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魏县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怀孕引发关注。河北魏县精神康复医院副院长表示,患者怀孕系医院男护工所为,属于个人道德问题,医院没有多大责任。
这种门面的医院,真的是医院吗?
无论如何,男护工显然是涉嫌强奸罪的。
无论精神病患者是什么样的精神病,既然已经住到医院,而且是住院三个月,那么作为精神病医院的护工,不可能不知道对方是严重的精神病人这个事实,在明知对方是需要住院三个月的精神病人,很可能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应认定有强奸的故意。
这里并不一定需要公安机关的关于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鉴定。
只要护工认识到了对方是比较严重的精神病人即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即使鉴定出来这位精神病人其实是有行为能力的,是自愿的,从行为无价值的角度来说,男护工依然可能构成强奸罪的未遂。
间歇性精神病人未发病期间,其行为举止应与正常人并无不同,而据院方调查:
一次小雨独自从三楼来到二楼医办室,当时女护工下班吃饭去了,只有男护工郭某在。小雨向郭某索要零食吃,孤男寡女,结果郭某没有控制住,于是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
院方调查只调查了到了一次性行为的发生,如果二人勾搭成奸,相信就不会只有一次性行为。
小雨独自从三楼来到二楼,说明并没有与郭某有较为密切的交往,认同发生性行为的可能性低。
当时小雨向郭某索要零食吃,根据小雨的年龄判断,正常精神状态下,一个成年人怎么会向陌生男子索要零食吃?
此外,当时女护工下班吃饭去了,吃饭的时间一般是多久?当时随时有人会回来,而郭某当场就与小雨发生关系,那么性关系的发生肯定是短、频、快,就是交流时间短即进入正题,进入正题后也必须尽快结束,才不让人发现。
综合这些特征,很难不指向这位男护工不是强奸。
但是鉴定也是必须的,这就涉及精神病院的责任的问题。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就该有对应的监护人。而在办理住院之后,家属将病人交给医院,医院承担了一定的监护职责,没有尽到监护和管理的责任,那么医院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无责任。
而且,男护工是医院的员工,医院员工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利用工作便利性侵病患,造成病人怀孕,你说医院无责任?说不过去吧?
建议家属可以先向法院申请认定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以监护人的名义正当维权,这样对于认定护工强奸以及追究医院的责任,都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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