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周《你好生活》节目中,@尼格买提 和@撒贝宁 邀请几位歌手共同筹备了一场浪漫的星空音乐会。面对和专业歌手同台演出的压力,为了保证整场演出的完美呈现,节目总导演@徐昊原 给非歌手专业出身的主持人尼格买提安排了“假唱”表演,结果小尼彩排现场叫停并表示:“你们以为我唱不了现场,就安排了假唱,我挺伤心的,我是不可能假唱的”。
尼格买提发长文针对假唱争议表示:真实的声音比什么都动听。随后节目导演发博回应:你拒绝假唱是对的,是我多虑了。

这让我不由地想起了去年@检察日报 发的一篇文章《假唱说成“完美”刷新行业下限》,批评韩雪在《白夜行》音乐剧宁波站中公然用录音代替的行为。
当时官方还表示“有些不完美,是为了成就“完美”的另一种方式。”被全网炮轰。

所以,我甚至有点怀疑小尼是不是在跨时空diss韩雪?

关于假唱这个问题,其实我觉得没有什么可以讨论的空间。

因为法律早有明文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如果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根据该规定,如果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假唱也不是不行,如果提前告诉大家我就是假唱,就是对口型,那观众还心甘情愿买票,看你演出,那么没有欺骗行为,也就无所谓违法。但是,真的有哪个演艺公司或者艺人会提前说吗?

我不明白什么时候开始,连是不是假唱都能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难道我们对演艺圈的要求已经沦落到只要合法就是高尚的地步了吗?

是我们法律要求太高了,还是我们对艺人要求太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