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和讯财经报道此前引发行业广泛关注的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借款人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于有了最终判决。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将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里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新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同时,二审法院还认为,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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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温州中院的二审判决,维护了平安银行或者说是金融机构的利益,但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哪些机构算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吗?哪些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以4倍LPR为贷款利率上限?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就如何确定,其利率上限又该是多少,还是无上限?
我觉得只要经营金融业务,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的都应该算。像蚂蚁、百度等小额贷款公司,接受所在地政府金融工作局的监管,经营贷款发放业务,是名副其实的金融机构。据我所知,法院多数时候都把小贷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归为民间借贷,是否只有接受银保监监管的机构才叫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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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许多金融机构融资成本较高,若以现在的4倍LPR作为贷款利率上限,那么年利率就是15.4%,无论账如何算,加多少违约金,都不能超过这个。据我所知,许多金融机构可能根本经营不下去的。比如信托公司卖理财产品给到客户的收益9%左右,理财产品的销售提成至少1%,加上人工成本,税费,以及提取的专户保障基金,利润所剩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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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把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以民间借贷的标准一刀切,金融机构可能会说利润太少,我跑不出来,大不了我不做了。我觉得金融机构的退出其实受伤的还是我们这些借款人,我们肯定希望贷款产品多样化,选择面也大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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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不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设置合理上限,那么谁还敢去银行贷款呢?我觉得温州中院对平安银行案件的二审判决存在和稀泥的嫌疑,对比一审判决,有点儿墙头草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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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还是应该先细化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贷款区别,细化利率标准,先说断后不乱。法院不能看哪头强,就倒向哪头?毕竟作为借款人,我们还是希望利率尽可能低一点,贷款产品多一点,或许这只是一个市场经济的供求问题。大家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