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推进冬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百日会战”工作,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坚决抵制酒驾违法行为,有力震慑危险驾驶犯罪, 镇原公安交警积极调整勤务模式,有针对性的开展酒驾醉驾及其他各种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处罚力度,有效的降低酒驾醉驾高压风险和严峻态势,为广大群众出行营造了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氛围。
2020 年 11 月 11 日 23 时40分许, 镇原公安交警屯字中队执勤民警在屯字农贸市场里面巡逻时发现,郑某驾驶甘MM22**号二轮摩托车未开启车灯行驶,随即对郑某拦截,经呼出气酒精检测,郑某呼出气酒精含量为2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查郑勇鹏持有“B2D”型机动车驾驶证,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对郑某做出驾驶证记12分, 暂扣6个月, 罚款1000元的处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镇原公安交警温馨提示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涉毒后驾驶机动车的,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镇原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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