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8日,曾春亮案轰动一时,而如今却出现了令人不解的事情,近日受害者家属康女士在短视频平台发声称,案发后,她们一家人持续遭到一些网友的网暴与谣言骚扰。

是的,不是施害者家属,而是受害者家属遭受网暴。

在视频中,康女士认为网暴者微博名为@摄影师老卡的是抚州市公安局民警辛某,但后者13日进行了辟谣否认。但不管网暴者是谁,都应当追查确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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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市乐安县山砀镇,因盗窃罪入狱的刑满释放人员曾春亮,潜入康家造成两死一伤后又杀害驻村干部,此案因行为人性质恶劣、受害者数次报警而未得到有效处理等因素引起众议。

但如今,本应受到关注与同情的受害者家属反而被网暴,着实不合理。视频中,“网暴者”使用一贯的流氓逻辑。

主要造谣“受害者家里是村霸”,实际上这一点并无凭无据,还称“家属方面发声是为了钱”,并认为家属追问涉事办案人员不作为是狗嫌家贫,称“怎么不移民去?”;

还有人可笑地搬出受害者有错论,反问“曾春亮是该死,可他为什么只祸害你家?”

对于某些言论者,不知道是为了突出自身的“智慧”、为了抓人眼球还是真的存在什么问题,总喜欢“捧坏踩好”。

视频最后,受害人家属本就承受了丧亲之痛,最后还只能脆弱地恳请那些人不要在网暴她们了,一句“害怕再次失去我的家人”令人心疼。

对于某些人某些行为,服软和恳求或许起不到作用。网络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这种“网暴”行为实际上已经涉嫌违法,相关网暴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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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并非一个新名词,虽然现在对“网络暴力”还没有一个非常统一的法律概念,但一般来说,“网络暴力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并无疑问,通常表现为人肉、语言暴力、造谣等。

虽然在互联网上,公民有表达思想与观点的自由权利,但如果有人针对某一事件对当事人进行言语攻击、公开他人隐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损害了他人人身权利,就可能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等权利。”

网络不当言论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对此,《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被侵权人则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有权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甚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网络喷子长期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还可以按照《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还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还增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等一系列网络犯罪罪名,如果网暴行为符合相关构成要件,则行为人便可能构成犯罪。

那么,法律都规定这么完善了,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人网暴呢?其实问题还是出在执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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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网暴真的无处不在,总有些人“角度清奇”、“杠力十足”。

看见科研人员消费奢侈品便酸其“骄奢淫逸不简朴”,看见见义勇为获得表彰便酸其“为名为利不低调”,看见有人受害便讽其“也不是什么好人”,仿佛一切都可以来拿阴阳怪气。

前几日一医生手术期间喝一瓶葡萄糖,有人质疑其有没有给钱,更有人造谣医务人员“占病人便宜”,编造出一堆所谓的“事实”。

不仅如此,2018年一名儿科医生因网络暴力而死。更早,在我国,“艳照门”“铜须门”“姜岩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等等网暴事件从未断绝。

究其原因,只不过是因为“网暴”太“安全”了,没人知道你是谁,追究起来费时费事,只要不是被抓典型就是“法不责众”,而一度被提倡的“网络实名制”也被大众排斥

互联网时代,信息的后续传播成本极低,并且技术不断发展,控制后续传播很困难,网暴一旦发生,规模往往巨大,“事后救济”说起来很理想,做起来于事无补,也抓不到所有网暴者。

虽然“造谣转发过500就犯法”等相关规定的确完善,但在司法实践,相关案例与网暴规模现状还是不匹配,简而言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网暴者太少了,被追究者责任也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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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传统的、单纯的事后救济方式应当进行一定程度的转变,要更加重视事先的预防,紧抓传播平台这一载体,比如加强平台事先审查、过滤显而易见的违法侵权信息等等。

对于其他侵权信息,可由受害人通知后,平台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正如上文中提到了,这是《民法典》规定的平台应尽义务。

另外还是得要增强行政执法力量,加强对网络企业的有效管控,明确网络企业的监管职责,整治市场乱象,建立网络征信体系,进一步倡导网络实名制。

其实,以破坏规则来“博眼球”获得收益的产业链条不断,自然有逐利之人心向往之、以至于不顾事实、不顾法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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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本身已经受到了伤害,希望有些人不要因为“博人眼球”、“吸引流量”等目的违法乱纪,攻击他人。

“受害者必须时刻都是道德圣人、施害者则可随时立地成佛”、“受害者定然自己也有错”等等强盗逻辑,以及其背后透露出来的不正价值观都应该得到谴责和抵制。

某些人能如此发言,无非是因为躲在屏幕之后,站着说话不腰疼,加上因执法不到位所导致的“有恃无恐”罢了。

毕竟,板子没有打在他们身上,若真的事情发生在他们身上,只怕又是另一副嘴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