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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8月一天中午,天气异常炎热。王某路过工友家门前时,透过纱门,看到工友妻子田某正在睡觉。王某轻咳了一声,见田某没有反应,判断其已睡着,就站在门外看了一会,就悄悄进了房间,对田某实施不轨行为,田某认为丈夫回家,就半推半就地说:“起来,热死了!”王某故意不作声,动作时田某睁开眼一看不是自己的丈夫,一把将王某推开,遂报警。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妇女与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自已决定权,如果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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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手段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本案中,王某趁田某熟睡之机,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如趁妇女醉酒或将妇女麻醉后,与其发生性关系。如果暴力、胁迫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那么趁妇女熟睡、醉酒或麻醉之机,则为妇女不能反抗,在这样的情况下,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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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强奸罪既遂的标准因妇女和幼女而不同,就妇女而言,既遂标准采“插入说”,对于幼说采“接触说”。因此,只要插入就为强奸罪的既遂,无须等到完成或满足时,所以总有人提出疑问,大白天怎么可能趁妇女睡觉时犯了强奸罪?具体到本案,当王某完成以上标准时,既为强奸罪的既遂,动作时被田某发现,此时,强奸罪已经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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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本条是关于强奸罪的基本法条,在行为没有其他情节时,强奸妇女既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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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密保护,尤其在性的方面,法律保护的力度更大,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不容侵犯,如果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无论是时间、场所、方式没有得到妇女的同意,都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所为的性行为,涉嫌强奸罪。现实中,有的人与妇女约定在某地发生性关系,却在妇女不同意的地点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强奸罪处罚,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