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工龄29年10个月和工龄30年的退休待遇,肯定是有区别与差异的。但是,这种区别与差异的杠杆作用已十分有限,对退休待遇的影响作用也十分有限。
应该说,这是涉及新、老计发办法相比较时,必然会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在实施养老并轨改革的政策条件下,在按原老计发办法算帐时,必然会按照工龄长短确定计发比例,进而对退休中人的“预发养老金”所得进行具体核算的。
应该看到,在这里工龄29年10个月和工龄30年的,退休养老金的计算与核定比例,是完全不一样的。按政策规定,在按老办法计算退休中人的基本养老金时,工龄29年10个月的计发比例为80%,而工龄滿30年不满35年的计发比例为85%。
很显然,工龄29年10个月和工龄30年的,由于工龄所对应的计发比例不尽一致,这必然导致退休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以及在新、老计发办法的比较中,会对最终实际养老金的计算结果,即对“保低限高”的计算结果,产生某种程度上的影响与牵引,也就是会对退休中人“全额养老金”的计算与核定,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总而言之,以上是工龄29年10个月和工龄30年时,在机关事业退休中人十年过渡期内,对退休中人基本养老金计发所产生直接影响的陈述与记录。而对于企业退休中人来说,在早已平稳经过了五年过渡期后的今天,企退中人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已不涉及老办法计算问题了,工龄计发比例问题已被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所完全替代与颠覆了。这就是说,企退中人只按中人计发办法执行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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