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陈忠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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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生南国,此物最相思”
“
在每个人的人生中,总会有一些寄托了特殊情感的物品,比如说与去世多年亲人的唯一合照,年轻时结婚的录影录像,亦或是自己长期饲养的宠物。这些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一向是人们心中最柔软的存在,一旦受损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此时如何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抚慰是摆在法律面前的一个难题。
”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案例
小吴和小文是一对相爱多年的情侣,为了将自己婚礼的幸福时刻记录下来,特与安吉娜公司签订了《婚礼服务合同书》一份,约定安吉娜公司为小吴与小文的婚礼进行全程摄影摄像服务。但后来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存放婚礼摄像的内存卡被掰断,无法恢复,安吉娜公司无法向新人提供婚礼录像资料。
对此,小吴和小文十分难过,认为婚礼摄像是他们人生重要时刻的记录,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也是对夫妻感情及婚嫁的重要见证。因安吉娜公司的过错导致其婚礼录像全部灭失,给他们的婚礼留下了不可弥补的遗憾,并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小吴和小文将安吉娜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安吉娜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安吉娜公司本应依约向小吴、小文交付婚礼摄像资料,现安吉娜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致使记录小吴、小文人生重要时刻的摄影资料毁损,对小吴、小文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侵犯了小吴、小文人格权,判决安吉娜公司赔偿小吴、小文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律师解读
为了更好的解决此类案件,本次《民法典》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纳入具体条文中,《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该规定,我们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受损物品须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的特定物
把物品损害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前提是该物品须具有人身意义,承载着精神价值,一般是极具个性化、私人化、专属化特点的纪念物品。如案例中的婚礼录像,本身价值并不高,但对小吴、小文来说却具有极为特殊的意义。
二、精神损害须具有严重性
主观上,以侵权人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为限,侵权人仅有“一般过错”的,不承担物品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客观上,须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否严重,要结合案件具体情节,予以综合考虑判断。上述案例中,安吉娜公司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将存放婚礼的摄影视频内存卡被掰断,存在重大过失,使得小吴、小文人生重要时刻的摄影资料毁损,给小吴、小文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如果法律不以温情的角度来体量这些物品的纪念意义,只是冷冰冰地以市场价值来计算这些纪念品的价值,难免对纪念品所有人不公平。
因此,确立损害特定纪念物的侵权人应向被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则,明确特定纪念物的法律意义,使得法律的适用更加公平合理。
END
来源:平湖信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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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小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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