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上诉人钱xx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求1.无需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07,387.30元(人民币,下同);2.不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30,918.08元。2019年9月3日,腾讯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钱xx:1.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07,387.30元;2.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030,918.08元;3.支付本案产生的公证费7,260元;4.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该项请求于仲裁庭审中当庭撤销)。2019年10月2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钱xx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107,387.30元;2.钱xx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30,918.08元。

法院认为钱xx于2015年4月13日入职腾讯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钱xx从事“XX实验室”工作,劳动合同载有如下内容“甲乙双方(腾讯公司为甲方,钱xx为乙方)约定,不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不得与同甲方及腾讯其他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违约金标准为:按照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钱xx于2019年2月22日提出辞职,钱xx工作至2019年3月8日。腾讯公司向钱xx发出竞业限制通知书,载明钱xx的竞业限制期为2019年3月9日至9月8日,并重申了劳动合同中钱xx应遵守的竞业限制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等,钱xx在通知书上签字。一审判决如下:一、钱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07,387.30元;二、钱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30,918.08元。二审上诉人诉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钱xx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现有证据证明,钱xx从腾讯公司离职后,入职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遵守与腾讯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并未为任何一家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竞争企业服务,故没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2.即使违约,一审判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也过高,应根据公平原则加以调整。被上诉人答辩腾讯公司辩称,不同意钱xx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钱xx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钱xx实行标准工时制。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钱柄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