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下午1时许,广东东莞石龙镇华南花园一男子坠楼,砸中取件的中通快递员张某龙,两人均身亡,事件引发网络热议。(此前报道:)
13日,东莞被砸身亡快递员张某龙亲属在社交媒体发声称,6日意外发生后,中通快递总公司和石龙网点近几日未与家属面谈协商,只用电话敷衍、拖延,苦苦等待却没得来公正合理的赔偿。
对此,中通回应称,11月6日,不幸事件发生后,中通东莞管理中心成立工作组,及时向家属表达中通会承担相应责任的态度,并提供了经济补助。此后几天,快递员所在的中通东莞石龙网点一直与家属保持沟通,商讨善后事宜,网点提出给予90万元抚恤金的方案,后在家属要求下增加至120万元,目前仍在协商中,双方下周一将在劳动局进行面对面协商。
“我们要求面谈。”快递员妻子邓女士告诉记者,13日傍晚,邓女士的父亲接到中通方面的电话,对方提出了120万元的赔偿方案,“我们没有回绝,也没接受,本来都找不到人,我们现在要继续和他们面谈协商。”
此前,邓女士表示,中通东莞石龙网点未与丈夫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丈夫购买社保,中通快递不承认丈夫为快递员工。记者就此问题联系中通快递,对方并未做出正面回应。
“快递员张某龙与其公司构成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应当算作工伤。”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告诉记者,快递员张某龙在工作时间、接受工作任务、从事快递服务中出现人身伤亡,应当算工伤,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付建律师解释称,该快递员虽然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其在快递公司工作持续了8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付建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此外,付建律师指出,坠楼者本人应当承担因其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由于这一侵权事实,在坠楼者本人与快递员家属之间产生侵权之债的关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快递员家属有权要求坠楼者的财产继承人在其继承财产范围内给予赔偿。
来源:南方日报、南方+、羊城晚报
值班编辑:Nic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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