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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招标人可以接收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吗?

A:

不能接收。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密封的目的在于保证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不被泄露,并且不被其他人恶意篡改。可见,接收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既不能保证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又无法保障公平有序的招投标竞争秩序,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应予杜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如接收未按要求密封的(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参考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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