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起关于平顶山男子岳某某强奸案的起诉书,具体如下:

被 告人岳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5554,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无业。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乡**号, 2017年8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8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19年6月29日被东工人镇分局行政拘留11日,(未执行);因盗窃于2019年8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诈骗于2020年5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工人镇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强奸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予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岳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喝酒后来到新华区李庄千禧宾馆209房间内,被告人岳某某趁被害人胡某某上厕所之际,将被害人胡某某的手机藏匿起来,随后用手掐被害人胡某某的脖子,并强行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性关系。

2020年5月20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工人镇分局因一起行政案件传唤岳某某,同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人员被告人岳某某带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诊断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平顶山市公安局平公物鉴(DNA)字【2020】0073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对被害人人身检查笔录;

7、辨认笔录:被告人岳某某、被害人胡某某对对方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千禧宾馆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