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寿县隐贤镇隐星幼儿园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从寿县隐贤镇一食品销售者处购进3瓶“亿利家” 红烧酱汁酱油,购进价格为5元/瓶。2020年10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食堂操作台上发现有已开封的该酱油1瓶,并在仓库内发现另外两瓶。该3瓶酱油标识均标注:“净含量:2.5L,产地:安徽滁州,贮存条件:阴凉干燥处贮存,制造商:滁州市巧妹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来安县来双路,生产日期2019/01/03,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411205302,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其中,1瓶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加工制作红烧鸭腿时开始使用的,货值金额15元。执法人员对上述酱油依法予以扣押。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产品货值较小,危害后果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瓶“亿利家” 红烧酱汁酱油;

二、 减轻处罚款5000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