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解读】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人”这一概念,首先是生物意义上的人,即有血肉、有生命的、与其他动物有区别的自然界的个体;其次是社会意义上的人,即出生后融于社会生活、与其他社会人有交流沟通的生物人;最后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即得到法律认可的社会人,得到法律认可的具体表现即法律承认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基于我们熟知的“人人生而平等”观念的普世化,基本上不存在像之前的奴隶一样不被法律上认可的社会人了,但作为现代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需要明确其具备法律人资格(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点和期限,即本条规定的“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这一期限即作为法律人的时间期限。
出生即脱离母体而有生命地存在,即具备法律人的资格;死亡即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个体可能仍然存在并生活,但经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和生理死亡(脑死亡?心脏停止跳动?现多主张以后者为准),死亡即意味着法律人资格的消灭。
具有法律人资格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前提,否则权利所须依附的载体本身已经不存在,何谈权利保护?
【案例思考】从出生当天即失去父母且无其他亲属、由狼群喂养长大的“狼人”李良是否属于自然人呢?其在某一天在街上将行人打伤,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
毫无疑问,李良符合生物人的属性,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其自脱离母体那一刻起即应得到社会的认可成为社会人,即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李良并未得到社会(特别是国家)的认可,而法律是针对人的社会而制定的,但李良尚不是该社会的一员,因此其不能具备法律人的资格。但当李良脱离野外生活、开始尝试融入人的社会之后,法律即视为具备法律人的资格,因为当他开始接触社会时,即有权获得社会的救助、而社会和国家也负有对其进行救助的义务,使其能够作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生存下去。也就是说,从李良与社会有了互动开始,其即为法律上的人,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李良在未融入社会时的行为只能视为生物的本能行为,不具备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也不宜对该行为予以评价,即使造成他人受伤,也无法追究其责任。
综上,法律只保护法律承认的人的权利,同时也只要求法律意义上的人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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