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人民战争,提高毒品堵源截流工作成效,有效遏制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条例》、《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粤公通字〔2010〕22号)、《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毒品案件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外籍人士、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部门在其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
第三条举报途径和受理机关
电话举报:群众可通过电话向县公安局110、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举报电话:0759-4861368)及派出所举报。
当面举报:群众可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及各派出所当面举报。
信件举报:群众可通过信件向县局禁毒大队及各派出所举报。
其他途径:群众可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各种途径举报的情况,各受理举报单位均应认真做好群众举报登记,及时转交相应办案单位查处,并报禁毒大队备案。
第四条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实行按绩施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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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举报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并成功破获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举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和非法持有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举报涉嫌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举报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行为的;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未经灭活的籽)、幼苗行为的;
(五)举报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
(六)举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
(七)举报吸食、注射等非法使用毒品行为的;
(八)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情况的;
(九)举报其它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的。
第六条举报信息应具备有关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物品等三个以上要素,不能提供违法犯罪活动三要素,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七条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同一工作成绩只奖励一次;同一举报人一次提供两条以上举报信息涉及不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按照标准分别奖励,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各级公安机关不得重复奖励。
第八条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被多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先后、提供信息要素的详实准确程度和对查清案件起的主要作用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认定奖励对象,确定有多个奖励对象的,可根据举报信息价值和起作用程度按比例分享奖金,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九条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以人民币结算。超出所列情形的,由县公安局研究决定或封顶。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以查获并作出行政拘留或强制隔离戒毒处理为认定标准,每举报查处1人奖励100元,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
(二)举报涉毒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根据其线索侦破案件的,一宗奖励2000元;缴获毒品数量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另外奖励。
(三)举报走私、贩卖、制造、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公安机关通过其线索侦破案件并缴获毒品的,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缴获的毒品数量(以海洛因为基准,其他毒品按通行公式换算成海洛因)进行奖励。以检测鉴定结论为认定标准。
1、个案缴获毒品5克以下,奖励举报人200元;5克以上(含5克)8克以下,奖励300元;8克(含8克)以上10克以下,奖励500元。
2、个案缴获毒品10克(含10克)以上30克以下,奖励举报人800元;30克(含3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1000元。
3、个案缴获毒品50克(含50克)以上80克以下,奖励举报人2000元;80克(含80克)以上100克以下,奖励3000元。
4、个案缴获毒品100克(含100克)以上300克以下,奖励举报人4000以下元;300克(含30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5000元以下。
5、个案缴获毒品500克(含500克)以上800克以下,奖励举报人8000元以下;800克(含8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1万元以下。
6、个案缴获毒品1千克(含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举报人1.5万元以下;5千克(含5千克)以上8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以下;8千克(含8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3.5万元以下。
7、个案缴获毒品10千克(含10千克)以上30千克以下,奖励举报人5万元以下;30千克(含3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7万元以下。
8、个案缴获毒品50千克(含50千克)以上,奖励举报人7万元至20万元。
(四)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缴获种类和缴获量进行奖励。以检测鉴定结论为认定标准。
1.缴获1公斤(含1公斤)以上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案奖励100至2000元;缴获500公斤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
2.缴获500克(含500克)以上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公斤奖励2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缴获10公斤以上的,每公斤奖励3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最高奖励3万元;
3.缴获500克(含500克)以上1公斤(含1公斤)以下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奖励500元;缴获1公斤以上的,每公斤奖励5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最高奖励5万元。
(五)举报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加工厂(点)的,根据加工厂(点)的规模和缴获量予以奖励,每捣毁1个奖励2万至5万元。举报制造毒品工厂的,在按照本办法第(三)项奖励的同时,根据制毒工厂的规模大小及抓获人员的多寡,额外奖励2万至5万元。
(六)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经查实,凡非法种植量未达到举报当日法律规定的行政立案标准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凡非法种植量达到举报当日法律规定的行政立案标准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凡非法种植量达到举报当日法律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的,奖励举报人7000元。
(七)举报涉毒刑事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每成功抓获1人,视情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 1.在逃人员涉案毒品数量为50克以下(不含50克)海洛因的,奖励500元;
2.在逃人员涉案毒品数量为50克以上(含50克)100克以下(不含100克)的,奖励1000元;
3.在逃人员涉案毒品数量为100克以上(含100克)1000克以下(不含1000克)的,奖励5000元;
4.在逃人员涉案毒品数量为1公斤(含1公斤)至10公斤(不含10公斤)的,奖励1万元;
5.其他情形,如在逃人员为省目标案件、部目标案件的首要分子的、在逃人员个人涉案毒品数量为10公斤(含10公斤)以上的、情节特别恶劣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可视情奖励1至5万元。
(八)举报聚众、容留吸毒违法犯罪的,按以下情形奖励。
1、举报聚众、容留吸食毒品人员的,以查获并作出行政拘留或强制隔离戒毒处理认定标准,每举报查处1人奖励200元;查获3名以上不满5名的,奖励3000元;查获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1万元;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2万元,同时公安机关根据其线索立案并侦破案件的,每宗奖励2000元。
2、举报娱乐场所容留吸毒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查处并对该场所作出停业整顿的,奖励举报人7000元。
3、举报无证经营场所容留吸毒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查处并对该场所作出取缔的,奖励举报人7000元。
第三章 奖励的申请、发放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侦破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徐闻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该表由县公安局、财政局联合统一制定),提出奖励意见,由徐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统一受理审核报送公安局主管领导审核后,单项奖励金额5万元以下的报县禁毒办主任签批后发放;单项奖励金额5万元以上的,呈报县禁毒委常务副主任签批后发放。
举报奖励采取现金支付方式。奖励金由县公安局先行垫付,每季度汇总报县财政局核拨归垫。
《徐闻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由县公安局、财政局联合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在举报情况查证属实或据举报信息破案后,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人,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由公安机关将奖励金送往举报人签收。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联系并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奖励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县公安局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奖励的撤销。经查证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发放奖金的,撤销奖励并收回奖金:
(一) 虚假举报骗取奖励的;
(二) 恶意举报的;
(三) 陷害他人或诱人犯罪的;
(四) 有其他不符合奖励规定的。
第十五条举报人有上述行为,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提供给他人以举报方式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据举报缴获毒品、制毒物品的,以公安机关检验认定的种类数量为准,折算标准原则上按同时期《公安部缉毒执法工作综合考评评估办法》的标准进行折算。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徐闻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闻县公安局
徐闻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5日
来源:徐闻公安
编辑|周美辰
校对|刘 勇 王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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