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未征得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补偿安置款直接存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中的行为不是成熟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且该行为不意味着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就征地补偿事宜与行政机关达成一致意见,也并不阻碍被征收人因对补偿安置行为不服,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总结如下。

案例讲解:

河南漯河某个农村的张先生,在2018年因城市规划区的需要,家里合法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起初张先生一家人都很高兴,盼望着以后能过上好日子。

可是事与愿违,张先生家房屋面积有170平,还有个小院,周围的房价差不多4300一平,征收方给出的最终补偿价格竟然只有46万,并且院落的补偿也不给。

张先生一家人多次与征收方协商,要求提高补偿,可谈了很久都无果,最终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也没签协议。

谁知在2019年四月份征收方却将拆迁款直接打到了张先生的账户里,并且告诉他们一家人补偿款已经给了,一切已成定局,让他们一家人赶快搬走。

这下张先生慌了神,怎么办,补偿标准太低,也没签补偿协议的,可是钱都打到卡里了,岂不是没办法反悔,没办法维权了?这样“强买强拆”的拆迁方式太不公平了吧?

随后张先生通过电话联系到了史律师,并诉说了自己的遭遇。针对张先生一家的这种情况,史律师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一般情况下,在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将补偿款打到被征收人指定的账户中,之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但如果被拆迁户认为补偿标准比较低,不合理,还没有与征收办的人签协议,也没有达成一致,但征收方却直接将他们认定的拆迁款打到被征收人账户里了,接下来便直接实施拆除行为。那么这种情况,钱都到了我们还有维权的可能吗?

史律师提示:只要你没有去动这笔拆迁补偿款,那么我们就可以去维权。如果你已经将拆迁款给花了,那么征收方就会认定你同意他们的补偿标准,我们也不好再继续提高补偿了。

所以针对张先生的遭遇,史律师给出以下建议:

首先,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即使征收方的人将拆迁款打到张先生的账户里,只要没有动这笔钱,那么就不影响以后的维权。因为征收方这种直接打款的行为属于单方行为,没有获得张先生的认可,所以不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征收方曲解了先补偿后拆迁的意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有提到,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现在征收方给的补偿价格明显满足不了张先生一家人以后的生活需要,所以这个补偿价格就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打进账户的补偿款并不是文件中所讲到的公平合理、对被征收人以后生活有保障的补偿。

综上来说,征收方未签协议就直接打款的行为并不会对张先生产生法律效力,他仍然有维权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