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益阳11月18日电(通讯员周再明 周娟)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16日,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春拘役六个月,同时责令其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资江水域桃江段投放原种商品规格鱼种56000尾、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现年56岁的被告人吴某春系桃江县马迹塘镇双江口村农民。2020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春在本村一废弃电坝处将15瓶农药甲氰菊酯投入到资江分岔河流沂溪河中,导致至少500千克野生鲤鱼中毒。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沂溪河水电站水域中的水进行抽样检测,水中检测出甲氰菊酯成分。经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野生鲤鱼500千克价值8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春经群众举报于2020年6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受桃江县检察院委托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专家出具的《鉴定报告》认为,桃江县马迹塘镇沂溪河属于资江水域桃江段。“甲氰菊酯”属神经性杀虫剂,会导致鱼类呼吸困难、代谢紊乱,不仅影响成鱼,也危害鱼卵、仔鱼。毒鱼危害面广,不分种类和个体大小,对鱼类个体乃至渔业生态系统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作为渔获物被捕捞的鱼仅占受有毒物质影响损失量的一部分。被告人吴某春的捕捞行为至少造成2000公斤成鱼死亡,经济损失34000元,须通过向资江水域桃江段投放原种商品规格鱼种56000尾来修复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春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法律明文禁止毒鱼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系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由于毒鱼的行为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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