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法律,我们自然就会想到古罗马,古罗马作为是现代法制的鼻祖,近现代许多法律都是以罗马法为母本,进行开拓和扩充的。罗马法中赫赫有名的十二铜表法、汉谟拉比法典以及查士丁尼法典,这些法典共同构成了罗马法系统,为后世起草法律提供了无比珍贵的参考价值。挑选罗马法律体系中的监护制度出来,监护制度的不断完善,体现出罗马法律体系的强大。
一、古罗马采用狭义的监护制度,监护人并不局限于父母。由于受到家长权的影响,家长掌握着家族人员的支配权,对其进行监护,个人人身利益得不到维护。后来随着家长权的衰退,个人从家庭中脱离出来,为监护制度的变迁提供条件
关于监护概念的理解要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出发。古罗马运用的就是就是狭义的监护制度,现在许多欧美国家也是按照罗马法定义自己国家系统的监护制度,而我国则仍然使用广义的监护制度。
其实广义和侠义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在监护制度中引入亲权,换个角度来说就是,是否将亲权和监护权区分开,是否将父母亲拥有管教和保护孩子权利的身份从监护权中剥离开。
在西方的监护体系里,父母只是血缘上的亲人,监护人则可以是另一个群体。孩在因为一系列原因无法拥有亲权的情况下,才会采用监护制度。而在中国父母亲天然是监护人。中国采用这种监护制度是多方面的因素如中国人的家庭观念、人口因素、儿童福利制度造成的。
在古罗马初期,罗马社会是建立在家长制的基础上,主要权力掌握在家长或者男性执掌者的手上,家族中的家长对于家族事务享有绝对的支配权,也掌握着家族成员的人身权,对家族成员形成监护。当时的监护制度更多是为了维护监护人的利益,保障家长的权益。
家长
但后期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改革者主张让渡公共权,实现了夫权向公共权力的跨越,家长制因此分崩离析走向衰退,家庭主义转变成国家主义。个人成为国家组成中的最小单位,逐渐从家庭中脱离出来。
监护制度也就发生了变化,从之前的维护监护人利益转变为维护监护系统中失去亲权的未成年人的切实利益。不论考虑不考虑血缘关系,都将真正地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视作是监护制度的目的。
二、古罗马监护制度上的重重变迁,监护对象、监护人选择以及监护人职责都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监护制度不再只保护家长独立利益,也开始转变为保护未成年的利益
家长权逐渐退出舞台后,古罗马监护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1)监护对象的变化。
在古罗马初期,女子终身都是被监护对象,而男子只有在没有达到法定的适婚年龄又失去父亲的条件下,才会需要他人的监护,一旦男子成年,这种监护就自然而然地解除了。
古罗马的未成年女性
关于对未成年男子的监护是现代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法律规定形成的雏形。显然女子的监护法律规定是不合理的,因此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变化,关于女子的监护权法律规定作了修改,女子最终和男子的一样,并且在罗马帝国时期,法律将婴儿也划入了被监护人之中。
(2)监护人选择上的变化
根据十二铜表法,可以将监护人的选定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父亲有在去世前定下来遗嘱监护,当父亲去世后,遗嘱监护就会自动成为其子女的监护人。
第二种仍然是父亲指定的监护人,一般是由有血缘关系、较为亲近的族亲担任。
第三种就是父亲并没有选下任何的监护人人选,会由罗马官员进行指派,而被指派的对象必须接受监护权,不得违抗。
遗嘱的设立
在罗马法的初期,对于监护人的资质问题并没有太多规定,只要求是亲族,就可以担任监护人。但随着对尚未达到适婚年龄的未成年人利益的重视,监护人的选择不再那么宽松。有精神问题或者五官残障的人士,某些职业或者某些人种,或者与被监护人有债务关系的都不得选作监护人。这一项极大地保护了被监护人的权益。
(3)监护人职责规定上的变化
罗马法也在后期作了修改。监护人的职责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者,是监护其经济权利,而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教育权利等就由父亲的遗嘱指定,一般仍然是母亲或者亲族人将孩子培育长大。这是因为如果孩子发生意外在成年之前死去,那么其财产就会落到监护人手中,为了防止监护人为了一己私利想要谋取孩子的财产而伤害他。
母亲或者亲族人供养孩子
因此法律规定一般让孩子的母亲或者亲戚抚养孩子。在监护权一经生效,监护人就可先把资产转到自己名下,最后监护到期时再将其转出。初期,监护人对财产的处理有绝对的自主权。
后来法律作了修改,极大地限制了监护人的权利,财产除非用作监护人的各种费用,或者是处于对孩子的利益考虑,不得将财产赠与他人。
此外在如何看待监护制度这一点上也发生了巨大改变。因为在古罗马早期,包括王政时期和共和国初期,在当时古罗马地域狭小,生产力低下,气候和自然环境恶劣,能够种植作物种类很少,收获的粮食产量也十分低下。
在这样的历史阶段,人们手里没有太多的物质财富。因此监护制度就是一项为了保证一个父亲去世的家庭的财物不被外族侵占的制度,因此监护权是用来保护监护人,即另一个家庭家长的权利。
而在之后的时期里,古罗马快速扩张,俘虏了无数俘虏,在征途中也积累了相当强大的经济实力。这时富强繁荣的国家开始出现公民意识,开始注重个人的价值,注重个人的财产权,传统的宗法制和家长制开始崩坏,作为集体的政治功能开始消解,每个古罗马人开始成为独立的个体。
古罗马扩张战争
自此监护权得到了修改,监护权从保护家长独立利益转变为保护孤苦无依、自身弱小的孩子,因为国家希望培养更多优秀的公民,和现代的价值观念相同,古罗马人开始认为孩子是未来的希望,希望可以保护国家的根基,因此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古罗马监护制度变迁的感悟,监护制度作为古罗马法律体系的细小分支,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完善改进提供了借鉴
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古罗马的监护制度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这说明法律的制定需要考虑到社会实践情况的变化。闭门造车肯定是错误的,凭借理论来构思肯定也是理想化的实施方案。
因此当代中国现代的监护制度必然要紧跟社会的潮流,把握真正的社会实情,不断地完善过去的监护制度。毕竟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想要巩固住国家的根基,就要想办法维护失去亲人的孩子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通过对于古罗马监护制度的研究就可以发现,在物质丰富的社会条件下和在物质匮乏的社会条件下,监护制度的重心完全不同,监护权保护的权益也是截然不同。
这就说明,法律的制定要受限于社会的物质条件、经济条件,毕竟物质条件是实实在在的外部条件,在没有实物支撑的条件下,想要构建“空中楼阁”的理论,绝对是行不通的,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古罗马初期的监护制度是把主要的责任交付给了家庭,但在公民意识不断增强,更加强调个人价值之后,古罗马就将国家力量融入了其监护制度,更好发挥公共权力。最大程度防止家长权的滥用。而导致社会的阶级观念突出,公民的社会存在感较低,参与到政治的积极性就较低。
公民参与政治
从古罗马监护制度的变迁中,我们可以看出古罗马在法制上的建设是十分瞩目的,并且古罗马经常会根据事实情况对法律进行修改,这一点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另外罗马法律的修改,都是根据社会环境下的反馈来进行的。虽然罗马监护制度只是作为罗马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细小的分支,但是却体现出罗马法律制度的循序渐进,为后世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参考历史文献:
《罗马史》
《欧洲中世纪史》
《年代记》
《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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