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羊头卖狗肉
饭店内暗藏卖淫窝点
通过微信组织卖淫……
卖淫嫖娼违法犯罪
严重损害社会风气
影响和危害公共安全
为进一步净化社会治安环境,邢台公安周密部署,开展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近日,民警连续出击多个卖淫窝点被端,查处违法行为人21人。
巨鹿县局
近日,巨鹿县公安局巨鹿镇派出所在日常排查走访中接到群众举报称:新河县某饭店存在卖淫嫖娼行为。
上报市公安局后,市局指定此案由巨鹿县公安局管辖。按照巨鹿县局安排部署,巨鹿镇派出所经过昼夜蹲守、暗访侦查,发现该卖淫嫖娼窝点十分隐蔽,并且涉案人员众多,涉案场所出入口多达6个,抓捕难度较大。
经过7个昼夜的连续摸排蹲守,办案民警掌握了涉案人员、涉案场所的基本情况,收网时机已完全成熟。
11月11日20时许,巨鹿镇派出所联合治安大队共出动警力40余名,从6个出入口同时出击,一举将卖淫窝点内贺某某(男,68岁,新河县人)、李某某(男,53岁,新河县人)、李某(女,52岁,新河县人)、吕某某(女,49岁,湖北省人)、姚某某(女,55岁,安徽省人);常某某(男,62岁,新河县人);郑某某(男,45岁,巨鹿县人)7名违法人员抓获。
经询问,贺某某等7人对其参与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巨鹿县公安局依法将涉嫌容留卖淫的贺某某、李某某刑事拘留,对从事卖淫活动的李某、吕某某、姚某某作出治安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对进行嫖娼的常某某、郑某某作出治安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
近日,小吕寨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通过排查获取一条线索,在建设南街中段某足浴店内疑似存在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小吕寨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经过办案民警昼夜蹲守调查,成功掌握了该卖淫场所的位置地点以及招嫖方式并锁定了涉案嫌疑人员。11月15日晚,办案民警一举将卖淫窝点内5名违法人员卫某伏(男,48岁,广宗县人)、姚某云(女,40岁,黑龙江人)、屈某珍(女,45岁,陕西人)、张某良(男,44岁,闫疃镇人)柴某会(男,54岁,巨鹿镇人)抓获。
经审讯,卫某伏等5人对其参与卖淫嫖娼行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巨鹿县公安局依法对从事卖淫活动的卫某伏、姚某云、屈某珍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对实施嫖娼的张某良处以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对涉案人员柴某会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11月,巨鹿镇派出所民警在走访排查中获悉,辖区某村有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功能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获此线索后,巨鹿镇派出所迅速抽调精干警力展开摸排调查。
随着调查工作的不断深入,一处隐蔽在巨鹿县东外环某村出租房屋的卖淫窝点逐渐浮出水面。经过民警连日蹲守和侦查,摸清了该卖淫场所的位置以及该出租屋内人员数量等情况。
11月4日14时许,民警待抓捕时机成熟后,一举将该出租房屋内从事卖淫嫖娼的4名违法人员抓获,并当场收缴3部用于卖淫嫖娼转帐的手机、部分现金及其他证据。
经审讯,赫某芝(女,57岁,广宗县人)、戴某(女,53岁,黑龙江人)、王某生(男,40岁,巨鹿县巨鹿镇人)、王某兵(男,41岁,巨鹿县堤村乡人)对从事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赫某芝和戴某已被巨鹿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王某生和王某兵被巨鹿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违法所得嫖资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
内丘县局
10月31日晚21时许,内丘县公安局大孟村派出所接举报,在县城一出租屋内有人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大孟村派出所立即对该出租屋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卖淫人员魏某及一男子王某。经讯问,二人对其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其违法事实。目前,违法行为人魏某,嫖客王某均被处以行政处罚。
威县县局
11月12日晚,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对洺水路一门市内进行依法检查,成功捣毁一卖淫窝点,当场抓获3人。经审讯,3人对其违法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目前,张某(威县人)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依法刑事拘留,陆某(临西人)、冷某(四川省古蔺县人)被行政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及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 邢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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