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不紧律师

一 案件时间线

首先,请允许我从该案的法律程序角度先复述一下「辱母杀人案」的时间线:

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与吴学占因债权债务产生纠纷,吴学占上门追讨,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2] 。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立案受理进行二审。

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2018年1月6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2018年1月18日,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吴靖在北京表示,通过二审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作出裁判。

2018年2月1日,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2020年11月18日,山东冠县“辱母杀人案”当事人于欢减刑出狱。

二 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到: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 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其犯罪危害后果相当的法律责任, 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欢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造成的丧葬费等损失应依法赔偿,杜洪章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其所要求赔偿的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未提交相关证据,考虑到有实际支出,本院酌情判决15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提供的在冠县人民医院的医疗支出票据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纳,其要求的交通费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考虑其确有转院治疗之需要,酌情判决18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要求被告人于欢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依法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于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杜宜琳、杜宜颖、杜宜雯、杜宜政死亡赔偿金29098.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共计30598.5元。(以上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
三、被告人于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医疗费49693.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交通费1800元,共计53443.47元。(以上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
四、被告人于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学贺误工费890.85元,护理费890.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以上共计2231.7元。(以上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

一审法院根据被害人受到伤害导致死亡的结果,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将致人死亡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认定于欢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这个判决顿时引起全社会的轩然大波,毕竟几乎所有人都认为于欢之所以会有伤害行为,从源头上说是因为被害人前面存在极其过分的侮辱行为,这才导致于欢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角度都无法容忍,才会有出于防备心理的伤害行为。

三 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于欢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历经三个多月的审理,作出了改判的决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欢持刀捅刺杜某2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于欢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杜某1、许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程某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上诉人杜某1等所提判令于欢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杜某2四名未成年子女可依法救济。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许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上诉,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附带民事部分;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刑事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私以为,二审改判的理由,最重要的是两点。

第一是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由于在案发当时杜志浩等人在较长时间里对于欢、苏银霞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民警达到现场后,于欢和苏银霞准备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阻止二人离开,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步步逼近,对于欢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胁;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且仅对围在身边的人进行捅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因此,法院对于欢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所提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原判认定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予以纠正。

第二是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发当时,杜志浩一方虽然人数较多,但其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催讨债务,在催债过程中均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在民警进入接待室前,在于欢实施防卫时,杜志浩等人此前进行的侮辱行为已经结束,此时只是对于欢有推拉、围堵等轻微暴力行为;于欢是在民警已到达现场的情形下实施防卫的,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事件处置,于欢可以透过玻璃清晰看见警灯闪烁,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在于欢持刀警告不要逼过来时,杜志浩等人虽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欢围逼的行为,但并未实施强烈攻击。即使是被捅刺后,也没有人对于欢实施暴力还击行为。

法院认为,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却持利刃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严重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对其推拉、围堵、轻微殴打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损害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四 最高院出台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意见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

对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意见提出了“十个准确”。其中明确,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对于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意见明确提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意见同时提出,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此外,意见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

五 该案注定影响深远

我们应当记得的是,该案之所以会引发如此大范围的关注,并不是因为案情有多么扑朔迷离,多么引人入胜,而是因为该案挑战了天理与人伦的底线,所以引发了舆论的大范围讨论。

几乎所有人都在追问一个问题,难道一个人理由正当地出手维护自己的家人也是犯法的吗?正是因为舆论的广泛关注,使该案一直处在聚光灯下,接受者亿万双眼睛的注视与审视。

也正是由于这个案件让公众了解到了『防卫行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这些看似相像但实际上存在法律语义区别的名词,直接引发公众开始关注刑事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法律,间接实现了刑法与法律的普法效果。

也正是因为刑事案件中的防卫行为存在法律与天理人伦的博弈,所以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一定要做到情、理、法的相对均衡。

于欢今日出狱,「辱母杀人案」至此告一段落,于欢的人生也将开启新的篇章,但该案的历史意义终将影响深远。

个案虽小,但法治正是因为每一个案件的依法正确裁判才得以建成,正是一个又一个引人关注的个案才得以引发公众对于事实与法律的讨论。

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的伟大法治理想,需要每一个人的力量。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