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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结婚后,丈夫有意愿,妻子不同意,怎么办?如果强行为之,属于婚内强奸。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修军介绍,所谓婚内强奸行为,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性自由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

那么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我国法院的判决并不统一,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案例:

案例一:陈某,男,40岁,个体手工业者。陈某与邹某(女)于1984年6月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半年后,为家庭琐事吵嘴打架,陈多次提出离婚,经镇司法办公室调解于1986年5月15日达成离婚协议。但因双方未同时去领取离婚证而未办离婚手续。1986年5月19日晚,陈某与邹某同睡一床,陈强行要求性交,因邹不从,二人扭打起来,邹挣脱后,跑到猪舍内口服农药,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检察院认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一、二人尚未领取离婚证,仍是合法夫妻;二、在合法夫妻之间,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是方法不当的粗暴行为,而不是强奸行为。

案例二:被告人孙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相识,2008年9月,因女方父亲为获得拆迁利益,被害人在其父亲的逼迫之下与被告人孙某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某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 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要求与被告人孙某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某拉上出租车,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孙某的暂住处,趁着酒劲,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从以上两则案例不难看出,虽然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强行发生性关系,法院的判决却有不同,这是为什么呢?婚内强奸究竟是否构成犯罪呢?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修军认为,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被害人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当然也包含夫妻,因此,婚内强奸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修军介绍,根据据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审判参考》收录的婚内强奸案例的裁判理由可知,最高院在在婚内强奸问题上基本上采“折衷说”并确立以下规则:“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应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以及提起离婚诉讼后的期间。

修军主任认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如果存在如下情形的婚内强奸,会认定构成强奸罪:

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

2、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的,丈夫强行发生关系的,属于强奸;

3、双方依据习俗订婚、结婚,但是还未登记的,或者仅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丈夫强行发生关系,属于强奸;

以上情形,虽然法院认定构成强奸罪,但是考虑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在量刑时会与一般的强奸罪有明显区别,大多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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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修军说,对于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各国具体的立法司法实践中也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但是大多对于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做出了具体规定。我国对于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尚未予以明确规定。希望能加快立法进度,早日对此出台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