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

一、法条

1. A45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权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该专利无效。

2. R65.1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无效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二、解题步骤1.证据核实

(1)优先权的核实

(2)时间上:现有技术/申请在先公开(公告)在后

(3)内容上:是否抵触申请(四相同,主要是技术方案实质相同)

一一不构成抵触申请的对比文件不能作为证据

三、撰写格式

1.起始部分

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为、名称为“”的发明/实用新型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的申请日为年月日,优先权日为年月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条第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宣告本发明/实用新型全部(或者权利要求XX)无效。请求人提供如下的证据:

2.正文部分

具体论述无效理由

3.结论部分

综上所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条第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宣告本发明/实用新型全部(或者权利要求XX)无效。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

一、法条和套路

(一)法条

1. R65.2:无效理由

2. A33: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3. R69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套路

1.证据必须核实

(1)证据提交的时间

①首次提交一一提出无效请求之日提交的证据

②补充的理由或者证据一一是否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

(2)优先权问题

①给优先权文件的,需要核实优先权

一一优先权期限一一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四相同)

②只给了优先权日,没有给出优先权文件,需要假设、分类讨论(对比文件的优先权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

一一假设优先权成立,享有优先权,则申请在先、公开/公告在后

一一假设优先权不成立,对比文件变成申请日后申请的文件,作废

(3)证据的时间和内容

①现有技术

②申请在先、公开在后

一一抵触申请一一评新

一一非抵触申请一一证据作废

2.理由绝对有问题

3.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

二、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1.修改原则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R69)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A33)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2.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

(1)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2)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3)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3.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三、针对无效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的撰写

)起始段一一写明涉案专利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请求人于年月日对专利权人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专利号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做出的答复,该专利的申请号为、申请日为、优先权日为、授权公告号为、授权公告日为。现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二)分析无效理由和证据提交时间

1.理由一一确定无效理由是否为R65.2规定的无效理由,如不是,采用如下语段: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对本专利提出了个无效宣告理由,其中理由理由的内容,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2.证据提交时间一一确定证据提出时间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采用如下语段:

请求人于年月日提出了对本实用新型/发明的无效请求,于年月日提交了补充理由和证据,已经超出了其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1个月的举证期限,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都不予考虑。

(三)无效宣告理由的评述一一若无效宣告理由评述存在缺陷,采用如下语段:

1.新颖性

(1)Case1:证据的公开时间有问题,不构成现有技术/抵触申请

证据的公开日为,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不能构成专利的现有技术,该证据也不是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所以不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2)Case2:证据没有公开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具备新颖性的论述+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公开了一种主题名称,证据具体公开了,但是证据没有具体公开,因此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证据_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3)Case3:证据或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认定错误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公开了一种主题名称,证据具体公开了,证据中的技术特征与本专利中的不相同,其二者的关系是,因此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证据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4)Case4:新颖性评述没有采用单独对比原则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采用了证据与公知常识/证据_的结合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不符合新颖性评述的单独对比原则,因此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2.创造性

(1)Case1:证据的公开时间有问题,不构成现有技术

证据的公开日为,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不构成专利的现有技术,所以不能用于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2)Case2:相对于证据具备创造性

(具备创造性的论述+无效宣告理由_不成立)

(四)修改说明

专利权人仔细研究了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和相关证据后,决定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阐述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1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修改方案的阐述举例:删除权利要求2,将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

(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论述

(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

(六)结尾段

(1)综上所述,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条第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依法维持本专利有效。

(2)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条第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专利复审委员在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