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风狼

前几天(上个周日),解放军报刊发这样一篇文章——新训干部骨干有了岗位津贴

消息一出,在新兵大队、新兵团、基地等单位带新训的干部骨干们,沸腾了!

毕竟,这样的津贴以前是没有的,哪怕你确实是在新兵连干着连长指导员、排长的活,但是不好意思,真没有相应的岗位津贴。不过,从此以后,这样的情况是不会再出现了。在读到这篇报道时,还窥见了另外一个“重要的信息”——军人福利补助发放的原则,被披露了!在军报的这篇报道里,既有事例,也有相关的政策链接。关于政策,是这样去说的——

大家注意最后一句话:可参照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和士兵职务津贴标准,其中参照执行标准低于原享受津贴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意思是说——如果你原来有岗位津贴,但是到了新兵训练单位之后,岗贴要比原来少,那就按照原来的发,如果岗贴比原来多,那就按照现在的发。

对于这样的“福利补助发放原则”,军报的文章里,提到了5个字——就高不就低

对于“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军报的这篇报道里举了这样两个例子——第一,“作为一名士官,领取到新兵排排长岗位津贴,这既是对我工作的认可和鼓励,也是对工作岗位责任的明确。”陈锐坤说,“既然我拿着新兵排排长岗位津贴,就得干出排长的样子来。”第二,“现在我拿的是班长岗位津贴!”在老连队担任副班长、如今担任新兵班班长的李广伟笑着说,新训骨干的岗位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

其实,这也是在提醒各位战友——属于自己的福利,一定要努力争取,而且是争取高的那个标准,毕竟这是政策范围内的事儿。

这也是在提醒各个单位——属于官兵们的福利,该给他们的都应该赶紧给人家,一定要落实就高不就低!

事实上,“就高不就低”的福利发放原则,在相关的政策里都有体现,比如——从当月起按照所到地区的地区津贴标准执行,其中达当月所到地区高于原驻地标准的予以补发,低于原驻地标准的不予回扣。

这里面提到“其中到达当月所到地区,高于原驻地标准的予以补发,低于原驻地标准的不予回扣”,其实就很好地体现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第一,从当月开始领,这里面其实体现了一部分军队福利工作的原则——能给的就给。

比如,你是9月29日到达有补贴的地区的,那么你的补贴从什么时候开始发呢?是从9月,即便你9月其实只在当地干了2天的时间都不到!第二,比原来所在的地方高的部分,要补,比原来低的,不能够扣回来。这其实就完全体现了军队福利工作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怎么理解呢?按照原来的标准,给你发少了,后面要补给你;给你发多了,也就给你了,不可能再扣回来。其实,别以为“能给的就给”“就高不就低”这两条原则很少,仅仅局限于这个任务地区补贴,那可就太局限了。我们再举几个很多战友都可能遇到的情况——对于已婚且分居的官兵,哪怕你是3月月31日领的结婚证,到时候申请分居费时,3月份的1000块分居费,也是需要发放的!生养子女,现在子女有探亲路费了,一般来说,各单位的探亲路费上半年就发完了,你孩子是下半年生的,照样要给你补探亲路费。至于有些战友反映说的,自己遇到的情况,不是这样的。

那么,这里面的问题,大概率是跟单位的具体执行,有着非常大的关系!在此,咱也不便过多地评论。军人和军属已经很辛苦了,该给和能给他们的福利,就都给他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