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开发事务中心: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行为,维护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居民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进行延期,现将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继续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3元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滕州市财政局

滕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