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专注于企业家及高管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研究。

现实生活中,很多朋友在创业融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况:

张三开公司向李四几个朋友一起筹资五百万,结果经营不善亏钱了,然后李四一伙人以张三当时筹资时“夸大项目前景”为由,跑去报案认为其构成非法集资。

这也是很多企业融资过程中常出现的一个问题: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如何区分?

集资行为和非法集资本质上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很多情况下,企业的集资行为,虽然数额上远远超过非法非法集资犯罪数额的追诉标准,但本质上其实并不构成非法集资。

本文重点来讨论:刑法中【非法集资犯罪】的几个构成要件——

  • 1、集资对象?
  • 2、宣传手段?
  • 3、保本付息?

首次我们明确:

首次我们明确:

非法集资不是刑法中的一个具体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常见的比如:【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其中,两罪的区分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 以欺骗手段,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成立【集资诈骗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集资对象:

1、集资对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可见,非法集资犯罪的集资对象:要求是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

如果是朋友、亲友之间的内部集资行为,那么则属于特定对象,就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

但是需要格外注意的一种情形: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或者亲友朋友之间集资,如果通过这些人口口相传,从而吸引了大量社会其他人员,集资人对于这种行为明知且放任不管的,那么也是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

2、宣传手段:

2、宣传手段:

宣传手段上,非法集资采用的是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

常见方式包括的:发传单、短信、电话、网络等等。

关于【公开宣传】需要注意两点:

(1)一是前面提到的“口口相传”形式:通过内部成员向外部口口相传,从而吸引来了社会不特定对象。在实践中,司法认定的关键往往在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关系上,即借款人是否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已经扩散并且予以了放任。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到:“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2)二是公开宣传仅限于针对“融资信息”的宣传:其他的像创业过程中对产品的宣传行为,并不在其中。

3、保本付息:

3、保本付息:

“保本付息”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上可以说是一个关键点。

很多案例最终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原因就在于“没有承诺保本付息”。

这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存款”二字的规定由来:即“存款”是保本付息的,我们去银行存钱,到期本金利息一并退还。

所以公司融资、集资行为一旦涉及承诺了保本付息,那么就具备了”存款“性质,就会涉及非法集资。

但是如果没有承诺保本付息,那么从性质来看就还是风险自担的“投资”行为。

(*但是,这里虽然不涉及非法集资犯罪问题,但是可能会涉及其他一些行政违规违法问题:比如是否具有理财业务的资质)

结语:

结语:

总的来说,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述三点缺一不可。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很多人咨询时经常问到的:融资过程中“夸大项目前景”是否构成诈骗犯罪的问题——

这里我们说,筹资时采用一些“夸大项目前景”等欺骗手段,是否构成诈骗犯罪,也还是要看其他具体的情节(单一凭借此类欺骗的说辞,也是无法成立法律意义上的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