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日,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由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被告吕某某、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20年7月28日至8月15日,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二人在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二段合伙经营一自助火锅店。在经营期间,为“调味”,二人将顾客吃剩下后回收的“回油”(废弃油)按比例添加到新油中,其后将混合有“回油”的火锅油制作火锅汤料提供给顾客食用,进行循环销售从中牟利。2020年8月15日晚,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该自助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该火锅店正在熬制“老油”。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了更好地教育、预防犯罪,实现以案释法的效果,长宁县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观摩庭审活动,邀请长宁县工商联、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部分民营企业家代表和食品行业经营者到庭观摩。

庭审过程中,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公诉人思路清晰、沉着应对,用确凿有力的证据、精准的法律适用和精炼流畅的语言进行答辩。不仅有力指控了犯罪,同时也对在场旁听的食品行业经营者予以警示教育。

来源:宜宾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