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为他人提供自己个人资金账户并转账,近日,红花岗区法院对首例洗钱罪一审宣判,被告人郭某贵和胡某兵获刑。

2017年下半年,钱某军(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和冯某国(另处理)筹备在遵义成立公司。被告人郭某贵参与筹备并帮助公司选址,11月22日钱某军、冯某国在遵义成立贵州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国,12月2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胡某兵。

钱某军、冯某国和郭某贵口头合作约定:在威宁投资做油茶、半夏种植等项目,由郭某贵负责种植基地管理。2018年3月至12月,某置业公司以投资种植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4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300余万元,期间钱某军多次带领集资参与人到威宁种植基地考察,被告人郭某贵参与接待。期间被告人郭某贵、胡某兵明知某置业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二被告通过提供个人账户以及提取现金的方式,转移某置业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合计约80多万元。

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钱某军在实际经营贵州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期间,以投资当地种植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贵明知他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掩饰、隐瞒其资金来源及性质,通过接受转账及提取现金的方式协助转移资金;被告人胡某兵提供自己的个人账户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洗钱罪。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贵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胡某兵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红花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