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零售信息、中国裁判网

近日,淮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淮安解放东路店因虚标原价而被处罚的上诉案件。终审判决支持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作出的处罚3万元的决定。

一起看看案件。

2019年6月4日,被告清江浦区市监局对原告的经营场所实施价格检查,检查发现原告以下3种在售商品的促销降价信息均用标价签标示方式对外公示:

商品1“君乐宝开啡尔红枣酸奶200g*12”标价签标示出“原价:66元现价:33元”,降价信息公示始时是2019年4月30日,促销日期是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7日,通过调取电脑销售记录发现,该商品此次促销前七日(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9日)内在原告经营场所成交的有交易记录和票据的最低成交价是33元/箱,不是标价签标示出的每箱原价66元。

商品2:“卫岗褐色弗瑞希酸奶200g*12”标价签标示出“活动价44.9元/箱原价66元”,降价信息公示始时是2019年5月31日,促销日期是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14日,通过调取电脑销售记录发现,该商品此次销售前七日(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30日)内在原告经营场所没有交易,此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2019年5月13日)交易价格是46.9元/箱,不是标价签标示出的每箱原价66元。

商品3“康璐峰特价女休闲打底裤(七分)”标价签标示出“活动价16.9元/条原价36.9元”,降价信息公示始时是2019年6月3日,促销日期是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30日,该商品此次促销前未在原告经营场所销售过。

很多朋友会觉得奇怪,超市电脑系统的原价设置就是这样啊,促销期一结束,即恢复原价,怎么可以说是虚标原价呢?

我们仔细查看了相关资料,并请教了相关律师,对虚标原价有很清楚的认定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二条的规定,《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

而在此事件中,利群淮安解放东路店促销活动中销售的三种商品:

“君乐宝开啡尔红枣酸奶200g*12”标价签标示出“原价:66元现价:33元”,该商品此次促销前七日(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9日)内在原告经营场所成交的有交易记录和票据的最低成交价是33元/箱

“卫岗褐色弗瑞希酸奶200g*12”标价签标示出“活动价44.9元/箱原价66元”,通过调取电脑销售记录发现,该商品此次销售前七日内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没有交易,此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2019年5月13日)交易价格是46.9元/箱;

“康璐峰特价女休闲打底裤(七分)”标价签标示出“活动价16.9元/条原价36.9元”,该商品此次促销前未在原告经营场所销售过。

上述三种商品,原告均以“厂家零售价”作为原价标出,而根据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同时,“康璐峰特价女休闲打底裤(七分)”此次促销前未在原告经营场所销售过,不得标示“原价”。

鉴于利群淮安解放东路店在市场监管理部门检查期间积极配合、态度端正,主动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被告清江浦区市监局依法对原告减轻处罚,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处罚决定。

这个教训其实之前有很多超市买过教训了。所以,类似操作一定要注意了。特别是新店开业海报制作及卖场标识,一旦标注原价即有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欢迎在留言处,说说你的看法。

版权申明:零售信息公众号所发稿件、图片均用于学习交流使用,并已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出处和来源,若文章涉及版权,请联系138 0241 9028,将马上安排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