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纠纷中,抵押权是债务能够得到清偿的最有效的保障,因此抵押物的价值自然是越大越好。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则是抵押物是可以产生孳息例如租金、利息等等,有时候此孳息数额不菲,能否纳入抵押权范围内对债权人的影响颇大。
那么抵押物产生的孳息能否也能被纳入抵押权行使范围之内呢?浩云律所近期接待的一起案件就涉及到此问题。
以案释法
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先生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时间为一年,并向张先生出具了书面借款借据。为了担保债务履行,王某将其名下一幢办公用房抵押给张先生,并办理了他项权证书。借款期限满后,王某未能按约还本付息,2017年10月26日,法院依据张先生申请对抵押房产进行了查封,同时责令王某于2018年2月28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对上述办公用房进行评估、拍卖,同时责令抵押房产的承租人A公司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腾退。由于办公用房的租金每年租金可达50万元,张先生想对租金也主张抵押权,于是咨询本所。
抵押权是否及于租金?
《担保法》第47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物权法》第19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设立抵押权可使抵押人继续享有抵押物的用益权能,在抵押权行使、实现之前,抵押人对于抵押物而言既是所有权人,也是占有人、用益权人,孳息理当归属于抵押人。当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后,抵押人方因抵押物被依法扣押而丧失对抵押物的直接占有、使用权,无法实现抵押制度赋予的用益权能,抵押权的效力依法方得以及于抵押物之孳息。
因此,本案抵押房产在被法院查封后抵押权及于租金。
未履行通知义务,是否影响抵押权效力及于租金?
根据《担保法》第47条,《物权法》第197条规定,都要求抵押权履行通知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义务。而本案中,张先生未通知公司向其清偿,那么是否影响权利行使呢?
本所律师认为,从法律规定的通知之目的看,法定孳息系由抵押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负责清偿。
《物权法》第197条规定的对法定孳息清偿义务人的通知与《合同法》第80条规定的债权让与时对债务人的通知,均具有防止发生债务人为错误给付之目的。《合同法》第80条明确规定:“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参照该规定,对法定孳息清偿义务人之通知亦当解释为,未经通知对该法定孳息清偿义务人不发生抵押权效力及于孳息之法律效果。进而言之,抵押财产被法院扣押后,即使抵押权人怠于通知,抵押权效力已经及于孳息,但清偿义务人因不知抵押财产被扣押的情况而将法定孳息支付给抵押人的,仍产生清偿的效力,抵押权人不得主张清偿无效,即不得对抗清偿义务人。
由此可见,《物权法》第197条规定的对法定孳息清偿义务人的通知,并非抵押权效力及于法定孳息的生效要件,而系对抗要件。因此,即使未通知A公司,抵押权及于租金仍然生效。
租金可主张多少金额?
根据《物权法》第197条规定,张先生可以主张上述房屋被法院查封之日起所产生的租金,即查封之日2017年10月26日至法院解封拍卖之日2019年4月11日期间产生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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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 | 浩云律所
本文编辑 | 姜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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