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1月12日在官网上公布《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人身保险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大湾区跨境医疗险产品开发及监管作出安排,加速大湾区跨境保险产品落地。

一、只涉医疗和重疾

《通知》明确,涉及的大湾区保险产品主要是创新型跨境医疗险产品和2020版定义大湾区专属重疾险产品。

保险公司开发的大湾区保险产品应当包含「粤港澳大湾区」字样,并根据产品类型分别包含「医疗保险」或「重大疾病保险」字样。

图片来源:圈圈学院自制

二、实现跨境直付垫付

《通知》明确,跨境医疗险产品以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责任范围,不得包含疾病责任,不得带有返还保费责任。治疗行为发生地应当主要涵盖大湾区。

其中,内地保障区域可扩展至广东省全域,以及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主要城市;境外保障区域限于香港、澳门。

保险公司在上述保障区域内,为客户境外治疗提供就医安排和理赔款直接结算服务。各人身险公司可以通过与港澳地区保险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合作,为赴港澳地区就医客户提供就医安排和理赔款直接结算服务;也可以为港澳地区保险公司赴内地就医客户提供就医安排和理赔款垫付业务。

三、大湾区专属保费定价

在费率厘定上,跨境医疗险产品主要基于大湾区内医疗健康和商业保险经验数据定价,保额上限可适度提高与港澳接轨,充分体现产品费率的地域特色,全国性重疾产品不得使用大湾区产品专属经验发生率表进行定价。

产品主要在大湾区内地九市销售,并可扩展至广东省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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