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宝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宝兴县财政局/

宝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宝兴县财政局

宝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关于宝兴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定位,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市发改委下发的《雅安市2020年价格工作要点》(雅发改价调〔2020〕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商,拟定了宝兴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并向全县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各界征集意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发改价格〔2015〕119号)。

(二)各地最迟应于2016年底前将征收标准调整到国家要求的最低分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

(三)《四川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四)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收费,不再纳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财税〔2014〕151号)。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成本监审等定价程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

(五)《四川省行政事业型收费目录清单(2019)》污水处理费主管部门:住建;收费标准建成投入运行时:居民不低于每吨0.9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资金管理方式纳入地方国库(川财税〔2019〕13号)。

二、我县拟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

(一)征收范围

宝兴县城和灵关镇2家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区域

(二)征收方式

自来水用户由自来水公司随自来水费一并代收,自备水源用户由税务局收取。

(三)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0.9元/吨。

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1.4元/吨。

(四)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1日。

三、征集意见反馈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征集意见采取书面反馈方式,意见反馈方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县级各部门通过公文交换箱方式,在2020年12月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宝兴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价格管理股。(地址:宝兴县兴盛街1号309办公室,联系电话: 6822063;邮箱:284398920@qq.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日止。

四、本次征集意见监督电话

县发改局: 6822258

县财政局:6822782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906809

附件:宝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宝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宝兴县水利局关于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宝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宝兴县财政局

宝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宝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宝兴县财政局

宝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宝兴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定位。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有效缓解水资源短缺和再生水的利用,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5〕4号)文件精神,为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工作,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宝兴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现行收费标准

我县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两家,分别位于穆坪镇和灵关镇,现由四川亿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现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是由宝兴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宝兴县财政局、宝兴县水务局于2015年经县政府同意后出台的《关于开征宝兴县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宝发改价〔2015〕6号)制定的,居民为0.40元/吨,非居民为0.60元/吨。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的必要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规定,“2016年底前,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川财税〔2019〕13号)规定,污水处理费“建成投入运行时:居民不低于每吨0.90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

三、基本原则

1.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政府和排水户共同承担污水处理费用。

2.兼顾排水户承受力和污水企业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考虑各类排水户特别是居民的承受能力,同时体现企业合理成本,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筹措资金。

3.简化分类原则。分居民生活类污水、非居民生活类污水2类。

四、污水处理费拟调整方案

(一)征收范围

宝兴县城和灵关镇2家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区域。

(二)征收方式

自来水用户由自来水公司随自来水费一并代收,自备水源用户由税务局收取。

(三)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根据污水处理费调整思路,统筹考虑污水处理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川财税〔2019〕13号)规定,污水处理费“建成投入运行时:居民不低于每吨0.90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拟按规定的最低标准,调整至居民0.90元/吨,非居民1.4元/吨。

(四)调整污水处理费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上调0.50元,按供水公司数据居民生活用水平均每户每月用水15吨计算,每户每月多负担污水处理费用7.5元,全年多支出90元,对居民家庭生活影响不大。

(五)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1日。

五、相关配套政策

(一)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

(二)对困难家庭实行优惠

为保障困难群众利益,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对烈属和“低保户”、“五保户”家庭,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证明,污水处理费仍按原居民0.4元/立方米标准征收,确保不增加其负担。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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