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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孙某丈夫是一名海员,两人聚少散多。孙某平时送孩子上学后,闲来无事,喜欢在网上聊天。通过聊天,孙某认识了张某,张某自称是某公司老板,几次聊天后,张某约孙某见面,孙某欣然赴约,酒足饭饱后,张某提出到自已事先开好的宾馆休息一会,孙某拒绝,经不过张某的软磨硬泡,孙某答应只聊天喝茶,快到接孩子放学时间了。来到宾馆后,张某露出其本性,欲强行与孙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孙某的剧烈反抗,张某从口袋中掏出一块毛巾,堵住了孙某的嘴,一会孙某就失去了知觉。完事后,张某拿走孙某包内三万元现金,逃离现场。孙某醒来后,感到头很痛,身体却动不了。服务员整理房间时,报警。经查,张某根本不是公司老板,只是一个靠打工维持生计的无业游民,张某与孙某发生性关系时,由于孙某的剧烈反抗,张某在堵住孙某口鼻同时,将一根约十厘米的钢针插入了孙某的颈部,导致其全身瘫痪,已构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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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因网上交友引发的悲剧案件,网络空间鱼目混珠,都把自已包装得高大上,很容易吸引意志不坚定的男女,因网上交友不慎引发的刑事案件并不少见,仍然有人沉浸于虚拟空间乐此不疲,到头来受伤的总是自已。本案中,孙某因图一时之快,落下个终身残疾,后悔都来不及了。对于张某的残忍行为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张某涉嫌强奸罪,具有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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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

本罪的手段行为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如殴打、恐吓、趁妇女醉酒等,强奸罪的手段行为足以达到被害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程度,使妇女失去意志自由,在这样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具有客观不法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五种加重处罚情节,为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具有五种情节之一,法定刑升格,起步刑就是十年,直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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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为压制孙某的反抗,以顺利实施对孙某的强奸行为,将钢针插入孙某颈部,导致孙某失去知觉,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重的情形,因此,本案中,张某构成强奸罪,应对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张某涉嫌盗窃罪

张某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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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行为人采取和平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为他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

本案中,张某在孙某处于昏迷状态,拿走孙某三万元现金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因此,虽然孙某处于昏迷状态,但此时孙某身边的所有财物,均处于孙某的占有之下,张某趁孙某不知情,拿走钱的行为改占了孙某对财物的占有,张某将其据为已有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中,张某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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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构成抢夺罪。抢夺罪与盗窃罪都是改变占有关系的犯罪,两者最大不同在于,权利人对财物占有的紧密程度不同,抢夺罪行为人往往采取对物暴力行为,通过对物暴力将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为,为抢夺行为,同时,要求行为人对物暴力行为有可能导致权利人伤害的情况。如将他人脖子上的项链扯下夺走等。如果行为人夺走他人财物时,不可能导致他人人身受伤的,为盗窃罪,包括公开盗窃的情形。本案中,张某拿走孙某三万元现金时,虽然孙某在现场,但张某取财时不可能导致孙某受伤,因此,张某不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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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张某涉嫌强奸罪与盗窃罪,两罪并罚,等待张某的将是漫长的监狱生活或生命的代价。同时孙某也将为自己的交友不慎付出惨重的代价,其身体受到不可逆的伤害,难以过正常人的生活。如此惨痛的代价,再一次警示人们:网络空间不是想象的那么美好,人们只有自尊、自重、自爱,才会蠃得真正的朋友,那些仍沉浸于网络中你欢我爱的人,尽量回归现实吧,无限风光现实中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