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倩在扬州市江都区家中。因其怀疑丈夫杨某与婷婷存有不正当关系,趁杨某熟睡之机,从杨某手机内发现了杨某与婷婷的亲密照片和不雅视频,后其将这些照片及视频通过微信发送到自己手机微信中并放置在手机微信收藏夹中。
随后,小倩找到婷婷,以不给钱就将上述照片和视频提供给婷婷家人相威胁,先后多次向婷婷索要人民币5万元。婷婷迫于无奈,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小倩支付人民币5000元。
小倩,女,1986年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人。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小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小倩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积极退赃,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倩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在本案中,鉴于被告人小倩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在案发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积极悔罪表现,同时取得被害人谅解,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关认为其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故依法对被告人小倩适用缓刑,并予以相应的缓刑考验期限。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小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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