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下列24名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且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之规定,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
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特此公告。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11月25日
【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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