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主城区养犬管理的公告
为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优化市民居住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集贸市场、办公场所、学校、医院、金融机构、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区域内不得饲养任何犬只。
二、养犬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提倡饲养绝育犬。养犬人需定期对犬进行免疫,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三、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需使用牵引带或束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由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牵引,不束链牵绳的视为无主犬、流浪犬,进行捕捉。携犬人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
四、养犬人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乘坐出租车时,需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携犬外出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六、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狂犬或者疑似狂犬的,依法予以捕杀。
七、加大流浪犬集中整治力度,对流浪犬、无主犬进行捕捉、集中收容,尤其是遛犬不牵绳的行为一律按无主犬处置。
八、违反此公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公安、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者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举报电话:政府服务热线12345、公安局110。
南通市海门区文明办 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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