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崔一家七口原住在农村1号院,后因无法满足七口人生活起居需要,老两口申请在2号院建房三间半用于各家庭成员居住。小儿子崔二成年后在外工作,三个女儿相继外嫁,1988年老崔去世,大儿子崔大住进1号院。2000年王老太去世,2015年2号院拆迁分得两套住房,大儿子崔大和小儿子崔二各占用一套。
大儿子崔大主张自己多年来与父母一同居住,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该多分遗产。三个女儿则认为,崔大居住在父母的房屋内,却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父亲生病时均是由女儿出资买药治疗,父亲去世后母亲也是由三个女儿轮流照顾,崔大还向崔二索要过5万元的父母赡养费,父母的遗产应由五位子女均等继承。
【法院判决】
审理过程中,小儿子崔二提交崔大书写的收条一份,用以证明崔大曾向其索要5万元父母赡养费,自己虽然在外工作,但亦尽到赡养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个女儿虽然外嫁,但从经济帮助、精神慰藉等各方面亦尽到赡养义务;小儿子崔二虽然常年在外工作,对父母直接照顾较少,但确向父母进行了经济帮助,五位继承人均尽到一定赡养义务,并无明显多寡之分,故判决五位子女对父母遗产均等继承。
【法官提示】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应当指出,本条规定的分配原则不具有强制性,特别是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实践中有些继承人虽然与父母共同居住,但名为“赡养”实为“啃老”,反倒是未与父母同住的其他继承人出资出力,嘘寒问暖,时常陪伴。此时,便不能单纯以与父母共同居住为由而认定该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而予多分遗产。
需要提示的是,对是否多尽赡养义务应作全面理解,包括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料,精神和情感上的关心、安慰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仅就某一方面因素进行考虑。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是审查是否多尽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应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以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为由主张多尽了赡养义务,亦需要考虑住所是否为老人的房产、老人自身的收入情况等因素,如果居住在老人的房屋且老人自身的收入足以覆盖支出,老人足以照顾自己或雇有保姆等,则不宜直接以共同居住为由认定其多尽赡养义务。本条规定是对积极赡养父母行为的肯定,而非个别继承人要求多分遗产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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